标题:冯达庵:心经广义 第一章 破五蕴 内容: 心经广义达庵居士冯宝瑛演讲第一章 破五蕴此正宗分基本法理也;故冠篇首。 夫五蕴为我见之巢穴。 我见为轮回之根源(我相被蕴不能散,则生反动如回响,起我人等相,流转无穷)。 是知欲脱轮回得大自在,须从破五蕴始。 然只破其执著,非破其条理。 师子吼经云:“欲求菩提,当于五蕴中求。 ”盖其条理,非特不可磨灭,且为成道之要需也。 众生出现于世,不外身心二事;俗以物质精神分摄之。 众生,统括一切生物未能解脱者言之。 当其潜伏未出现时,各各惟有相当法性;绝无相状可言。 及出现于世,外而身量,内而心量,皆有相状表示。 亦有惟具心相而舍身相者(约众生本性曰无始,约众生现象则有缘起)。 世也者,变迁不已之虚妄现象也。 众生随波逐流于其间,谓之出现于世。 约吾人常识:对世间所亲见之生物,其身以物质构成;其心以精神演成(精神本由心意识三事构成,而以意识为最显)。 所谓物质者,或有眼见;或由耳闻;或由鼻嗅;或由舌尝;或由身接;或推究其最微元素,唯以意知。 所谓精神者,显现于外,如饮食起居嬉笑怒骂之类。 隐发于内,如思维想象忧喜迷悟之类。 此等物质,只属六尘;此等精神,偏属意识。 自见性者观之,莫非虚妄标帜;藉表法界种种作用而已。 不明所自,迷为实有:于是执著生焉。 众生初自法界随缘流现也,本自灵明。 一度开拓为心,原与一切佛心相感通。 再度开拓为身,仍与一切佛身相辉映。 所谓本来成佛是也。 后则现身世间,起前六识以经验种种法相。 偏所注意,暂厚于一境而略于他境。 浸假为此境所牵,不知放弃;遂凝成幻象。 喧宾夺主,灵明渐失;不觉幻象之来历,误以为真实。 (如愚者错认云使为云运,舟行为岸移)。 是谓不明所自,迷为实有。 即无明境界也。 既以一境为实有,则与相对之自身,亦连类作真。 推而至于一切身境,亦莫非真实。 初犹执著物质;继则连累精神。 于精神作用中,误认有我为主宰。 执此我见,无时或息;故轮回六道,不能自已。 蕴也者,执著经验所得之积习不能舍离,犹蕴藏也。 此从执著立名。 执著亦名执取,以贪欲为主。 希求未来乐事谓之欲;恋爱现在乐事谓之贪。 经验所得,即对前六尘幻象之深刻认识也。 经验已熟,遂成积习。 如人之溺于种种嗜好,皆属此例。 此等积习,若不力行破除;则蕴藏于心,永不相舍。 以欲贪二事,坚其执取也,故又名蕴为取蕴。 由执着故,能掩蔽福德智慧。 如劫初原人,福智优厚,自然地味供给资养。 后以贪著其味,成为积习;致失天眼等智;只得从肉眼等渺小功能,以接尘境。 地肥入地渐深,须藉植物零星吸收之。 平坦庄严之地,亦变为凹凸垢染诸相矣。 又如古代君主,因贪于财色,聪明固渐昏聩。 国家从而灭亡;即掩蔽福智之征验也。 (世人以骄奢淫佚失败前程者,例此)。 或译曰阴,荫覆之义也。 此从盖障立名;即上文掩蔽之义也。 修行人不能顿入一乘者以此。 圆觉经金刚藏菩萨尝以三事问佛:(一)若诸众生本来成佛,何故复有一切无明(二)若诸无明众生本有,何因缘故,如来复说本来成佛(三)十方异生本成佛道,后起无明,一切如来何时复生一切烦恼如来以此三问为三乘菩萨应有之惑。 以滞于识解,尚未超出轮回,无从知此甚深秘密究竟方便之道。 能达此者必须行深般若波罗蜜多之人;即真入一乘境界者。 (口谈一乘者不足语此)。 否则纵与解答妙义,只以识心来会,终属门外汉:三乘教不许行者思维众生及世界等起源者,免其徒滋纷扰也。 (哲学家探求宇宙真理,每犯此弊)。 真入一乘,对此三惑自能通达。 其要如下:(一)本来成佛,约最初随缘流现之身言之。 及入世间,以经验一切详细事相;因识成习,畸形发展,渐渐昧于来路;乃起无明境界,沦为众生。 (二)因起无明,乃名众生。 若无明未起之前,不妨说本来成佛;不过于事相未曾有一切经验而已。 无明已起,虽迷失佛境;而佛境乃隐寓于中,未尝消灭。 若凭三密加持力,仅可随时发现。 此名胎藏界本有法身佛。 (三)十方异生本成佛道,约未尝经验之本有法身佛也。 入世历练,乃起无明。 而世间所尊一切如来,原指历尽事相经验具足者。 此则金刚界修生法身佛,不复再染烦恼。 犹金出于矿,不再为矿。 金刚藏菩萨乃金刚界流现之菩萨,实已成修生佛者。 为欲对治三乘菩萨之疑,故兴三问。 如来却以一乘尚实证,不尚口谈,故以此疑为不正当,不加酬答;欲令行人从知幻即离之道,径会本有法身也。 【注】直彻法界本源,洞达众生缘起;始知根机确有顿渐。 盖自佛境初入世间,缠缚未深,即遇接引者,是未顿机。 缠缚深者,须从三乘教渐渐熏陶,故为渐机。 (其多劫熏习仍有隔阴之迷,蒙善知识开示,恍若顿悟者,仍渐机摄。 )但缠缚深者,亦得迳转顿机,惟真言乘乃有此教力也。 或译曰众,众生有为法混合成习之义也。 此从积集分量立名。 由积习出生之法,皆生灭法。 缘集则现,名生;缘散则隐,名灭。 生灭无常,绝非常住之道。 如人建屋,落成时,谓之缘集。 及被火焚,则谓之缘散。 缘之聚散,由于终生业力之感召。 凡以业力为因,所成之法,即名终生有为法。 此等有为法,其数无量。 往往多众同起,互相混合,以支持我见积习;故又名蕴为众。 众义已明,众生之义不待繁言而解;谓五众和合中生也。 成习者,遂其积习之意。 别其种类:一曰色法,统括物质现象言之。 二曰心法,统括精神现象言之。 有为法虽无数无量,要可以色心二法括之。 上文所论之物质,即色法所属也。 所论之精神,即心法所属也。 迷于色法者,所积之习通名色蕴。 迷于心法者,所积之习,分名受想行识四蕴。 色心二法,皆如镜中之影;当体即空。 迷则执为实有,而五蕴生焉。 集论一云:“何故蕴唯有五? 为显五种我事故。 ”谓各别能引起我及我所之见也。 由识蕴起我见;由余蕴起我所见;下文详之。 此五种我事,皆足缠缚生死,故特标举。 余法大都摄于行蕴,不必分立耳。 今各别释之:不明五蕴内容,难言破除之道,故须分类详释。 学者务宜细心体会,方得实益。 勿草草读过。 (一)色蕴色法大别三种:⑴五根⑵五尘⑶法处所摄色五根者,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也。 此名清净色。 内心所证;不同外境。 众生初现身时,由地藏中吸引种种福德性融于身内。 本无迹象,谓之虚空藏。 及为外境牵引,即起相当法性与之感应。 内外勾结,法力显著;从而加以认识。 返熏其心,至适宜程度时,遂成为根。 由形等方面熏习者为眼根。 由音声方面熏习者为耳根。 由香臭方面熏习者为鼻根。 由味境方面熏习者为舌根。 由所触方面熏习者为身根。 此等色法,本来有性无相。 因外境认识力之熏习,妙观察智证具理趣;亦得于根中开出清净色。 (楞严五根圆通章:阿那律旋见,观世音反闻,周利盘特迦反息,憍梵钵提还味,毕陵伽婆蹉遗身,皆会清净色也)五尘者,色尘、声尘、香尘、味尘、触尘也。 此名浮尘色。 外境所现,接触内根;众生随业各起相当活动力播于外境。 业力同类者丛集一处,结成尘相。 接触眼根,成为色尘。 接触耳根,成为声尘。 接触鼻根,成为香尘。 接触舌根,成为味尘。 接触身根,成为触尘。 初只勾结力用,有性无相。 由五识了别故,加以意识,遂成浮尘相。 色尘内分四相:(一)颜色,如青黄等(二)光色,如明暗等(以上二相亦称显色)(三)形色,如方圆等(四)表色,如动静等声尘内分二相:(一)迳直声,如器物之响(二)屈曲声,如言语之音香尘内分二相:(一)本质香,如沉檀等(二)待缘香,或和合或变异味尘内分二相:(一)本质味,如甘苦等(二)待缘味,或和合或变异触尘内分二相:(一)大种触,如坚湿暖动(二)现境触,如滑涩痛痒等法处所摄色者,意识所缘之相分也。 意识原分四类:(一)五俱意识:其所缘相分,混合于浮尘色之内,不属本种色法。 (二)定中意识:其所缘相分如四禅等境界,是名自在色。 (三)独头意识:其所缘相分,或属过去事,或属未来事,或属梦中事,或属误会事,皆名影像色。 (四)有质意识:其所缘相分,或依微昧之物,非五识所能亲缘者,是名极略色;或依辽远之物,非五识所能明了者,是名极迥色(此两色若缘虑谬误,则入影像)。 上列三种色法,不论现量似现量,总属空中虚象。 若能任其起灭,不稍执著;便与般若波罗蜜多相应,自在无碍。 一误为实有,便成色蕴。 本有妙用恒被盖障,不能自由矣。 如遇墙则阻,遇水则溺,遇火则毁,遇斩则伤,皆色蕴之害也。 物质现象,随五尘所接而起种种分别;视肉身是否适应而冥相迎拒。 物质现象,五尘为主,与根接触,辄起我见(此名分别我执)。 如接色尘时,肉眼之中,隐有我相加以了别。 余尘准此。 了别时籍意识详细缘虑,遂生种种分别之相。 适宜我身享用者欢迎之;有损害者则拒绝之。 如眼见好色,耳闻好声等,辄尽量接纳以娱乐。 反是,则随力屏弃以避苦,所谓适宜者,乃与前六识习惯相顺,不适宜者,即与前六识习惯相违也。 积习相沿,若有一定条件不可移易,是名色蕴。 习惯有二种:(一)与正理相应(二)为情识所牵众生有动作(不论身心)。 则肉体有消耗;消耗若干,即须补给若干;此乃幻影上通则。 补给之际,本能自然拣择所需;适可而止。 所需恒与所耗同其质量。 此谓与正理相应之习惯。 吾人饮食,须经口舌。 参以意识,有所比较,渐贪厚味;进及种种激刺较深之物质。 久习成癖,肉体亦转变与之适应。 一旦缺其补给,若罹疾苦矣。 此谓为情识所牵之习惯。 如身常保持某种温度,天气骤变,遂觉违和;舌常享受某种好味,调制偶乖,便感不适;是也。 此举二例,以示一斑。 第二例即先顷所云贪著食味成为积习;必令饮食适合所嗜,为不可移易之条件。 此因追逐味尘而增长色蕴者。 第一例则表肉体对于环境抵抗力之习惯;仍与贪著有间接关系。 盖抵抗力之不足,原由耽于安逸,不肯对境磨练,以致习成色蕴。 苟能苦心磨练,大可克服肉体上之种种困难,而为消除色蕴之基。 凡人对于苦境逼迫不能倚赖积习之时,遂暂不为嗜好所驱使(如逃离或被囚之属)。 亦增长抵抗力之一道。 是知色蕴之养成,由无破除之决心耳。 然后破除亦有限度,不能过于勉强。 使逾限度,或有生命之虞也。 (二)受蕴色心诸法之起,必有识量与俱。 否则无所知觉,等同木石矣。 识之生,初由作意(作意犹开电制)而接触对境。 加以接受之心,然后得所认识。 故受为诸识必需之心所。 约粗迹言之,受之发源有六:(1)眼触所生受 眼色相接时所起激刺也。 (2)耳触所生受 耳声相接时所起激刺也。 (3)鼻触所生受 鼻香相接时所起激刺也。 (4)舌触所生受 舌味相接时所起激刺也。 (5)身触所生受 身触相接时所起激刺也。 小孩爱抚之类(6)意触所生受 意法相接时所起激刺也。 约细迹言之,受之发源有二:(7)末那识所生受 此识审察赖耶见分时所起激刺也。 (8)赖耶识所生受 此识开发赖耶相分时所起激刺也。 吾人之身,对种种色法之交加而起种种受感。 或生苦受,或生乐受,或不觉苦乐而生舍受。 前五根不离自身;所接尘相,皆属色法。 所生之受,视激刺之违顺与浓淡而分三相:(1)乐受 对境感乐也。 如接受清香美味等色法。 (2)苦受 对境感苦也。 如接受恶声秽色等色法。 (3)舍受 对境不感苦乐也。 如接受平淡无奇,或不暇注意等色法。 前二相属激刺之浓者。 后一相属激刺之淡者。 此外复有四相:(1)有味受 生活必需者。 (得则乐,失则苦)(2)无味受 生活不需者。 (舍摄)(3)耽嗜受 维持嗜好者。 (得则乐,失则苦)(4)出离受 摆脱嗜好者。 (舍摄)各人之心,对种种心法之萦扰,亦起种种受感。 或生喜受,或生忧受,或不觉忧喜而生舍受。 意根所接之尘相,约五俱意识属色法;约独头意识属心法。 色法摄者,受相三种如前。 心法摄者,别有三相:(1)喜受 对得意之事心中顿感愉快也。 (得财未享用,只属喜受)(2)忧受 对失意之事心中顿感焦虑也。 (3)舍受 对寻常或无关之事心中无所感动也。 至末那赖耶二识所起受相,纯属心法。 惟有舍受。 因接受对境时,激刺皆甚微故。 此等受感,亦以积习相沿,若有一定条件不可移易。 是名受蕴。 诸受之起,若过而不留,便得见性。 加以执著,养成积习,即名受蕴。 此等积习,依之不舍,遂视为人生必要条件矣。 (如平日专倚赖他人资助。 一旦失望,不惟大苦,且生出许多恶业)。 人有喜乐,群相贺之;人有忧苦,群相吊之;是否合乎正理则不问也。 所谓舍受,乃激刺微弱之舍。 非解脱缠缚之义:不可不知。 如嗜清香之人,乍感臭气,苦受即起;好虚誉之人,忽闻赞语,喜受便作;是也。 此举色法中鼻识,及心法中意识为例。 余可类推。 (三)想蕴色心诸法之起,必加以接受,乃发生关系。 然积集成蕴,则以想为主。 盖诸法活动之初,只是一种妙性流行,无相可指。 想心已兴,乃凝结为相也。 约粗迹言之,想之引端有六:(1)眼触所生想 由眼根入之色性,依眼识起想。 (2)耳触所生想 由耳根入之声性,依耳识起想。 (3)鼻触所生想 由鼻根入之香性,依鼻识起想。 (4)舌触所生想 由舌根入之味性,依舌识起想。 (5)身触所生想 由身根入之触性,依身识起想。 (6)意触所生想 由意根入之法性,依意识起想。 约细迹言之,想之引端有二:(7)末那识所生想 意根集中于心时,思量赖耶见分之想也。 (8)赖耶识所生想 五根开发于心时,显示赖耶相分之想也。 对境缘虑,不令即散,是名为想。 诸法之兴,随起随散;则法性独耀,不落境界;所谓诸法皆空指此。 想心甫作,境界即萌。 缘虑不已,法相斯炽。 若不执著,法性犹显。 大乘教中庄严身土之道,皆借想作观,而能空其执著者也。 其中境界,虽受用变化深浅不同,要皆利用想性。 偏想一处,致不能兼顾他境,是名想蕴。 此约执著者言之。 诸法自性本来皆空,故能平等齐现。 若当前法相滞于想像而不能空,便为余法齐现之障碍;所谓顾此失彼是也。 想已成障;故落蕴中。 若欲回复平等法性;但力破想蕴便得。 大般若经三九七善现白佛言:“世尊,由何空故,说诸法空? 佛言:善现,由想空故,说诸法空。 ”诸法未空,即著法相。 诸法皆空,乃显法性,想空,即破想蕴之意也。 此示想蕴一破,法性即平等齐现;无顾此失彼之虞矣。 大乘称性起修,虽专观一境而不落想蕴;故仍不失平等法性之齐现,与凡夫偏执境异。 如心方注想希求之事,食而不知其味;此对世间法之失也。 俗典有云:“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 ”此即注想他事,以致眼耳舌皆失其效用也。 又如学弈之人,一心以为有鸿鹄将至,所学遂无成绩;以想心正希求射雀也。 至见金不见人之喻,隐寓“注想在金,灵明尽失,一切损人利己之事无所不至”之旨。 此直世间之大害矣。 若书痴之徒,无世间常识,乃过失之小者也。 乃若纷想世间诸事,致十方诸佛法流通过己身,皆不自知;则对出世间法之失也。 凡夫逐尘,所想无非世间妄境! 等是想世间事,尚彼此互相遮障;出世间法自更无从显现。 诸佛法流,皆遍满十方。 会得二空真如,乃能觉知。 然真如之显,必破想蕴。 想蕴若在,必障真如,十方佛性,虽流通不息,总被无明所覆,信解且不易,何况实证耶? 受想二蕴为我见极大资粮。 小乘欲入涅槃,必先修灭受想定。 此定一成,一切心心所皆不现起;即灭尽定也。 大乘之破五蕴,不在乎灭尽,而在乎不加执著。 即蕴离蕴,斯见法界本性。 六祖云:“蕴之与界,凡夫见二,智者了达。 ”意在于此。 外道无想定,暂遮心心所不起;如大石压草。 (果熟则生四禅中之无想天)。 固与小乘境界不同;尤与大乘宗旨悬绝。 大乘不妨任想起灭;但能不乱本性便得。 六祖云:“慧能没伎俩,不断百思想。 ”即深达此旨也。 (四)行蕴因缘和合所生之法,曰有为法;内分三种:(一)色法十一 五根、五境、及法处所摄色。 (二)心法五十九 八心王、及五十一心所。 (三)心不相应法二十四 时方等。 五蕴,摄有为法尽。 色蕴摄色法。 受蕴摄心所中之受。 想蕴摄心所中之想。 行蕴摄余四十九心所,及心不相应法。 识蕴摄心王。 今详行蕴所摄如左:第一类 思即心所之一,为行法之首领。 令心造作为性;于善恶无记三事役心为业。 有益于心者为善;有损于心者为恶;无所损益者为无记。 (考察识中,所含条理谓之思,因落时间,遂幻成一种行程)。 约粗迹言之,思之动机有六:(1)眼触所生思 眼根色尘相接时所引起。 (2)耳触所生思 耳根声尘相接时所引起。 (3)鼻触所生思 鼻根香尘相接时所引起。 (4)舌触所生思 舌根味尘相接时所引起。 (5)身触所生思 身根触尘相接时所引起。 (6)意触所生思 意根法尘相接时所引起。 约细迹言之,思之动机有二:(7)末那识所生思 意根集中于心时,对赖耶见分之思量也。 (8)赖耶识所生思 五根开发于心时,对赖耶相分之思量也。 此等思心皆能引发当识;亦能由识起业。 第二类 四十八心所即五十一心所中除受想思也。 受想各建立自蕴;思为行蕴首领,故不入本类。 此类心所原分八项:(1)遍行五(除受想思)余二:作意——警觉心种,令起现行。 触———令心触境。 (2)别境五:欲——于所乐境,希求实现。 胜解——印可任持所决定境。 念——提起曾习之境。 三摩地——于所观境,令心专注不散。 慧———于所观境,加以简择。 (3)善十一:信——于实德能,深忍乐欲。 惭——依自法力,崇重贤善。 愧———依世间力,轻拒暴恶。 无贪——于有有具,无所染著。 无瞋——于苦苦具,无所憎恚。 无痴——明解事理。 精进——勇于断恶修善。 轻安——调畅身心,堪持善法。 不放逸——防恶增善。 行舍——离染乃至无功用道。 不害——于诸有情,不为损恼。 【注】此只消极之善。 若积极上四无量心等未尝涉及。 盖专为对治烦恼而然,三乘教义也。 (4)根本烦恼六:贪——染著诸有及有具。 瞋——憎恚诸苦及苦具。 痴——迷暗诸事理。 慢——恃己所长,对他高举。 疑——对于事理,起犹豫心。 见——于诸谛理,颠倒推度。 (5)小随烦恼十:忿——对现前不饶益境而愤发。 恨——由忿为先,怀恶不舍,成怨。 恼——忿恨为先,触境起狠戾之心。 覆——隐藏己罪。 嫉——殉自名利,不耐他荣。 悭——眈著财法,不能惠施。 诳——诡现有德,冀获利誉。 谄——为罔他故,曲媚取悦。 害——损恼有情,心无悲悯。 憍——于自盛事,深生染著,起醉傲心。 (6)中随烦恼二:无惭——不顾自法,轻拒贤善。 (如破戒者)无愧——不顾世法,崇重暴恶。 (如小人等)(7)大随烦恼八:昏沉——令心对境无所堪任。 掉举——不安于寂静境。 不信——于实德能,不忍乐欲,成不净心。 懈怠——懒于断恶修善。 放逸——不能防染修净,流于纵肆。 失念——于所缘境,不能明记。 散乱——于诸所缘,令心流荡,能障正定。 不正知—谬解所观境,能障正知。 (8)不定四:恶作——追悔所作。 睡眠——令心昧略。 寻——于意言境粗转。 伺——于意言境细转。 以上所举,除遍行外,皆仗思为引导,而起各别行相。 第三类 心不相应法上文二类,皆属心相应法,以有心行象征也。 本类之法,则心无所行;而却有相当法相。 此类行法,乃色心诸法之衬托,略分六项明其状况如左:(1)联立状况四:时——时间方——空间数——多寡次第——先后(2)言诠状况三:文身——基本符号名身——表法本体句身——表法活用(3)生灭状况七:异生性——分别出现诸众生命根——一期异熟现起势力生——出现时老——变异时住——发展圆满而未变异无常——还灭流转——生灭不已(4)同异状况四:众同分——互相似定异——互差别相应——符契势速——迅疾流转(5)定境状况三:无想定——依六识心心所假立灭尽定——依六七识心心所假立无想报——依外道果报立(6)其他状况三:得——可有性和合——众缘聚会不和合——众缘不聚以上行法,虽与心不相应;然实寓妙观察智于其间,藉意识以会之。 一切有为法,似若由生而住,由住而异,由异而灭。 一真法界,只有实性,而无虚相;名曰无为法。 加以作用,而后种种法相幻现,名曰有为法。 有为法中,分心色二种。 心法之中,又分心相应法与心不相应法。 相应法中复分心王心所。 要皆依自心作用而有。 凡夫自心昏迷,同时不能顿起一切作用。 对于有为法相,只得逐次开显。 而一相之起,须因缘具足而后能成,是谓之生。 其生长势力达到最高峰而未下降时,是谓之住。 若势力失其维持,渐渐削弱,是谓之异。 及势力全失,相不能存,是谓之灭。 不论色法心法,其历程一也。 (人初死时是心法灭及尸毁时乃色法灭)。 智者之观生住异灭四相,本同时并呈。 凡夫认识迟钝,故落次第。 一若任何法相,皆应由生而后住,由住而后异,由异而后灭。 惟不幸顿毁者,或不经住异二级耳。 四相迁流间,若有相当动作,名之曰行。 任何有为法,本起灭同时;不来不去,无始无终。 从六识上逐层细观,恍若前后法相逐渐变异。 若能顿断诸相之联络,即知其中具含无数法相,各自独立。 未尝由甲变乙,由乙变丙。 ……似若递变者,由于不能顿感众相并现。 放下甲相,始觅乙相,放下乙相,更觅丙相,……而已。 既落次第,则前后相过渡之间,恍若有迁流性之动作贯乎其间。 世俗所谓行,即此。 不知法法皆常,而迷于四相迁流之幻迹,是名行蕴。 法法各自独立,本性恒常。 其得现为外相与否,视乎认识者因缘具缺而已。 众生昧于真理,不知法法皆常;惟于迁流中,观前后相渐变之景况;遂舍诸法实性,而取迁流幻迹;将幻作真。 积为经验,致起种种妄执;转生种种妄行。 此行蕴之大略也。 如电影戏每幅影片,本皆固定不变,因鱼贯流现,前后影片过渡之际,恍类动作纷起。 学者对于电影戏之内容,素有相当认识者,此喻自明。 他如留声机之声板,亦可为喻。 板中无数小孔,各自分立。 以针跳动其间,各自发展相当音性,互不相待,而次第发音时,若惑于相联状况,有类于习闻之句语;恍若有人宣说。 又如水浪递相波动,势若前行。 此皆惑于迁流幻迹也。 此犹众生惑于世间法之行蕴,不知出世间法各各于大空中寓常住之性也。 众生未见性前,必为行蕴所惑;认迁流幻迹为真境。 行蕴一破,始知法法各守特性,常住不迁。 迁流幻迹,层出不穷,无非认识者随缘所取之次第互异耳。 (如壁上有十个基本数目字,一成不变。 在日光明照下,一目了然。 若黑夜中以电筒照之,先后各照一字,随口宣为两位数或若干位数;因所取次第不同,所成之数目互异)。 迷于行蕴,即为世间法所缠。 打破行蕴,即于大空中见出世间法妙境矣。 然学者所当知者,法法空中常住,有性无相。 虽取电影戏为喻,非若影片亦有相也。 (五)识 蕴诸佛众生境界不同之处,在真与妄。 诸佛境界,惟真无妄。 众生境界,以妄掩真。 真即万法常住实性也。 (如影片每幅之相)。 妄即四相迁流幻象也。 (如影戏幅幅过渡之假动作)。 常住实性,虽以智拯;亦得开展为相,以识缘之。 识所缘相,原属虚影。 然相对论之:“代表一法实性者,不妨目之为真。 若法法过渡之际,所感一段变迁状况,(详行蕴)。 则必为妄。 ”会得真境之识,属清净。 惑于妄境之识属杂染。 识有八种:一曰眼识二曰耳识三曰鼻识四曰舌识五曰身识六曰意识七曰末那识八曰阿赖耶识。 识之本义,乃对于所观之点加以特别认识也。 对境原有内外之分;所识遂有隐显之别。 显则前六识;隐则后二识。 众生现身于世界,本具三种活用:(一)运气,(二)放光,(三)发声。 人人如是,气光声遂充满虚空;各就性之所近,互相接受。 以身接气;以眼接光;以耳接声。 气之变态,或凝为流质;或聚为固质。 身之感触,更分出口鼻二部。 活泼之气从鼻入,流固之质从口入,各有特殊之感。 按部认识,斯有眼耳鼻舌身五识。 随感会性,则五尘皆得其真,不堕妄境。 一一法性,各自平等独立;互不相碍,得同时并兴。 妙观察智寓乎其间,审各特性,开为意识。 与前五识相函而细辨之,则知五尘于平等中,各具特质,是名五俱意识。 此等现量意识,互相比较,异中复异,差别万端。 诸异境交相引发,又各有其条理。 意识展转起用,缘虑不已,则离现量而入比量或非量矣。 是名分别意识。 此两种意识,统称第六识。 运气,放光,发声,皆由内心开出;始属质朴。 经前六识详细了别于外,返熏其心,较为刻划。 由此复开出外境,六尘尤加详明。 展转熏心,能充量发达也。 此中隐有认识之力,名第八识。 前六识荟萃于心时,各自泯识归根。 前五根与第八识相分相融。 意根则与第八识见分相发,而意根之对此见分。 复有认识,名第七识。 八识之起,所以辅助法界性之开展。 众生因触途成滞而生执著,致碍法界妙用;是名识蕴。 法界所含种性,虽无所不具;然若不依识开展,终属浑朴;故须以八识辅助之。 经验频数,狃于习惯,则成执著。 但前五识及第八识一向无执;有执者六七两识也。 其中有我执法执之分;又有分别俱生之异。 具详如左:(一)分别二执 唯第六识有(甲)分别我执 惑于邪教所臆想之假我以为实有。 (如执有灵魂等见)。 乃分别意识之妄计。 (乙)分别法执 惑于邪教所误认之假法以为实有。 (如执著种种拘忌及不正当诸法则)。 此亦分别意识之妄计。 (二)俱生二执 六七两识皆有(甲)俱生我执(此执为赖耶根株)此不关邪教妄见,乃识力熏习自然起者。 (一)无间断。 第七识缘第八识见分所起之我相也。 (二)有间断。 第六识对所缘法或总(指和合缘法)或别(指单独法性)。 起能缘之我相也。 (乙)俱生法执(次执为异熟根株)。 此即两种俱生我执所依之缘法认为有实体存在也。 (执因缘法则等习气)分别二执未去,纯为第六识所把持,识蕴固甚粗重。 其能去者,尚带俱生二执;未违真如之境。 小乘极果,能断俱生我执;六七两识略净,得见生空真如矣。 然俱生法执犹存,未得谓之究竟清净。 即识蕴未能全破也。 未破俱生我执以前,第七识总名染污意。 (末那识通常指此意)。 既破之后,乃称清净意(通常改称平等性智)。 第八识与染污意相应时,恒名阿赖耶识。 以蕴藏垢染种子于内也。 染污意消,阿赖耶之名亦废。 但俱生法执未破,尚存异熟识之名。 及法执全灭,异熟不行,尔时专名一切种识矣。 功夫至此,法界妙用乃不被拘碍。 如惑于意识局部经验,自以为事理只应如是;遂致不能契会种种高深妙理之类。 近人对于科学之研究,确有异常精到之处;不可谓非分别意识之特别发达也。 然只向一方面研究,未遑向他方面参考者,尚非彻底之道。 如医学者只向药物着想,军事学者只向武器求胜;乃至佛门人天乘学者不知出世法,小乘学者不知大乘;皆其例也。 发布时间:2024-10-10 14:05:27 来源:素满香 链接:https://www.sumanxiang.cn/article/214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