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印顺法师: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 第四章 波罗提木叉分别 内容: 第四章 波罗提木叉分别第一节 波罗提木叉分别与毗尼『铜鍱律』的「经分别」Suttavibhan%ga,是「波罗提木叉经」──「戒经」的分别广说,为「律藏」的重要部分。 「戒经」的结集完成,分化为不同诵本,已如上一章所说;现在进一步的,对「戒经」的分别广说部分,论究其集成的过程。 『铜鍱律』的「经分别」,有二大部分:一、比丘bhikkhu「戒经」的分别广说;二、比丘尼bhikkhuni^「戒经」的分别广说。 这二大部分,现存的各部广律,标题极不一致,如:1. 『铜鍱律』的二部分,名「大分别」Maha^vibhan%ga,「比丘尼分别」Bhikkhuni^-vibhan%ga 。 古代的律藏,以比丘律为主;比丘尼律本为附属的部分。 所以比丘部分,每不加简别。 如比丘的「波罗提木叉经」,直称为「波罗提木叉」;比丘的「经分别」,直称为「大分别」,或「波罗提木叉分别」。 比丘尼部分,才加以简别,称为「比丘尼波罗提木叉」、「比 [P186] 丘尼分别」,或「比丘尼波罗提木叉分别」(这些名称,如下文所引述)。 『铜鍱律』的「经分别」,在日译的『南传大藏经』中,「大分别」为卷一,及卷二(一──一三六)。 「比丘尼分别」,为卷二(一三七──五六五)。 2. 『五分律』的二部,即第一分与第二分。 比丘部分,从卷一到卷一0(大正二二? 一上──七七中)。 有波罗夷pa^ra^jika^等别题,没有总题。 比丘尼部分,总标「尼律」(1),从卷一一到一四(大正二二? 七七中──一0一上)。 3. 『四分律』的二部,即第一分与第二分,都没有总题。 比丘部分,从卷一到二一(大正二二 ? 五六八上──七一三下)。 比丘尼部分,从卷二二到三0(大正二二? 七一四上──七七八中)。 4. 『僧祇律』的二部,前后不相连续。 比丘部分,没有总标,从卷一到二二(大正二二? 二二七上──四一二中),末作「波罗提木叉分别竟」(2)。 比丘尼部分,总标「比丘尼毗尼」,从卷三六到四0(大正二二? 五一四上──五四八上),末作「比丘尼毘尼竟」(3)。 「波罗提木叉分别」,与「比丘尼毗尼」,为这二部分的名称。 5. 『十诵律』的二部,也是间隔而不相连续的。 比丘部分(前三诵),没有总题,从卷一到卷二0(大正二三? 一上──一四七中)。 比丘尼部分(第七诵),卷初总标「尼律」(4),与『五分律』、『僧祇律』相同,从卷四二到四七(大正二三? 三0二下──三四六上)。 [P187]6. 『根有律』,分译为二部。 比丘部分,名『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共五0卷(大正二三.六二七上──九0五上)。 比丘尼部分,名『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 共二0卷(大正二三? 九0七上──一0二0中)。 西藏的译本,作H! dul-ba rnam-par-h! byed paVinaya-vibhan%ga ,Dge-slon%-mah! i h! dul-ba rnam-par-h! byed-paBhiks! un! i^-vinaya-Vibhan%ga, 就是 「毗尼分别」、「比丘尼毗尼分别」。 『铜鍱律』的「经分别」,在其他的五部广律中,是称为「波罗提木叉分别」,或「毗尼(毗奈耶)分别」,也有但称为「毗尼」(律)的。 「经分别」是「波罗提木叉经」的分别广释。 「波罗提木叉经」,『铜鍱律』直称为(比丘)「波罗提木叉」;所以『铜鍱律』称「经分别」,『僧祇律』称为「波罗提木叉分别」,原是一样的。 在「律藏」中,惟有「波罗提木叉」被称为经;顾名思义,不会引起误解。 但在一切佛典中,经是通称,所以称为「波罗提木叉分别」,应该更精确些。 「波罗提木叉分别」一名,也见于『十诵律』,如说「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5) 。 这一名词,与「经分别」同样的古老。 「经分别」或「波罗提木叉分别」部分,汉、藏所译的广律,每称之为毗尼,或译毗奈耶 vinaya。 如『僧祇律』,称比丘部分为「波罗提木叉分别」,而比丘尼部分,就称为「比丘尼毗尼」。 『五分律』与『四分律』,都说到(比丘)「尼律」(律是毗尼的义译)。 『根有律 [P188] 』就称为「毗奈耶」、「苾刍尼毗奈耶」。 在「五百结集」中,『四分律』说:「集比丘一切事,并在一处,为比丘律;比丘尼事并在一处,为比丘尼律」(6)。 『五分律』说:『此是比丘毗尼,此是比丘尼毗尼,合为毗尼藏」(7)。 称「经分别」为「毗尼」,在部派的广律,是极一般的。 『铜鍱律』『小品』「五百犍度」,也说到「二部毗尼」、「结集毗尼」。 但所说的二部毗尼,本指「二部波罗提木叉」说的,这可以在其他的广律中,得到证明。 『铜鍱律』说到教诫比丘尼的资格,有「善诵二部波罗提木叉,能随条文、分别、说示、决断」(8)。 与此相当的,『十诵律』作:「多闻者,二部大戒合义读诵」(9)。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作:「云何多闻? 谓能善诵二部戒经」(10)。 『五分律』作:「三者,善能诵解二部戒律;四者,善能言说,畅理分明」(11)。 『四分律』作:「诵二部戒利,决断无疑,善能说法」(12)。 『僧祇律』但作「毗尼」(13)。 二部大戒、二部戒经、二部戒律,都是「二部波罗提木叉」的异译;但『僧祇律』就称为「毗尼」。 『铜鍱律』说到摄受弟子的资格,有「二波罗提木叉善知、善分别、善转,于经文善决择」一项(14)。 与此相当的,『五分律』作:「善诵二部律(毗尼),分别其义」(15)。 『四分律』作:「广诵二部毗尼」(16)。 『僧祇律』作:「多闻毗尼」;又作:「知二部律」(17)。 『十诵律』作:「知诵波罗提木叉,学利广说」(18)。 『根有律出家事』作:「知波罗底木叉,广解演说」(19)。 说 [P189] 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广律,与『铜鍱律』相同,称为「波罗提木叉」,而其他的律部,都称为二部毗尼。 『铜鍱律』说到断事人的资格,有「广解二波罗提木叉经、善分别、善通晓、善决断,于律善巧不动」一项(20)。 与此相当的,『四分律』作:「三、若诵二部毗尼极利;四、若广解其义」 (21)。 『五分律』作:「解波罗提木叉」(22)。 『十诵律』作:「通利毗尼,能分别相似句义」(23)。 依上来的文证,可见『铜鍱律』的二部波罗提木叉,各部广律,都曾称之为二部毗尼。 『铜鍱律』『小品』,也曾这样称呼的(24)。 称二部波罗提木叉为二部毗尼,那时还没有说到经分别。 虽说善分别或广解其义,也只分别广解而已;经分别还没有集成部类。 其后,经分别逐渐形成部类(不一定与现在的全部相当),『铜鍱律』『小品』「七百犍度」,就说到「经分别」(25)。 「灭诤犍度」说到:「持经、持经分别者」(26)。 『四分律』与之相当的,作「诵戒、诵毗尼」,或「诵戒、诵戒毗尼」(27)。 戒是波罗提木叉(经);(戒之)毗尼指经分别。 毗尼并非毗崩伽vibhan! ga ──分别的异译。 对「波罗提木叉经」,而称波罗提木叉分别为毗尼,实为佛教界的一般用语,如『顺正理论』卷一(大正二八? 三二九下)说:若不说依,非佛语者,毗奈耶藏应非佛说! 若言亦劝苾刍当依别解脱经无斯过者,是则应许广毗奈耶非佛所说,便非定量! 若毗奈耶即是广释戒经本故是佛说者。 [P190]别解脱经,是「波罗提木叉经」;广释戒经的,名「毗奈耶」。 毗奈耶作为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别名,在汉译律部中,是诸部通用的。 但这是经分别成立以后的用法;二部毗尼的本义,指二部波罗提木叉说。 佛陀随犯而制学处s/iks! a^pada,将学处集为部类,半月半月说的,名为波罗提木叉。 二部波罗提木叉,被称为毗尼。 依「波罗提木叉经」,分别广说,集成波罗提木叉分别;波罗提木叉分别,也被称为毗尼。 进而一切僧伽行法,统名为毗尼。 如『善见律毗婆沙』卷一(大正二四? 六七五下)说:「二波罗提木叉(二分别)、二十三蹇陀、波利婆罗,是名毗尼藏」。 毘尼vinaya与法dharma相对称,「是法是毗尼」,「非法非毗尼」,本为佛法的通称,为什么专称僧伽的规制为毗尼呢? 我以为:这与对五犯聚而立「五毗尼」;及七灭诤的编入波罗提木叉有关。 毗尼以息灭诤事,实现僧伽的和合清净为理想,于是波罗提木叉(及分别),所制僧伽行法、威仪,都被称为毗尼。 佛法分化为二类,结集时就称为「法藏」(经藏)与「毗尼藏」。 毗尼是遮非的,所以『毗尼母经』说:「毗尼者名灭,灭诸恶法,故名毗尼」(28)。 古人从毗尼(藏)的实际内容,归纳为五义,如『毗尼母经』卷七(大正二四? 八四二上)说: 毗尼者,凡有五义:一、忏悔;二、随顺;三、灭;四、断;五、舍。 云何名为忏悔? 如七 [P191] 篇中所犯,应忏悔除;忏悔能灭,名为毗尼。 云何名为随顺? 随顺者,七部众随如来所制所教,受用而行,无有违逆,名为随顺毗尼。 云何名灭? 能灭七诤,名灭毗尼。 云何名断? 能令烦恼灭不起,名断毗尼。 云何名舍? 舍有二种:一者舍所作(法),二者舍(恶)见事。 此二种名舍毗尼。 随所犯而能如法出罪的,不为恶所障,能向圣道,名为忏悔毗尼。 依佛所制而不犯,就是毗尼(随顺毗尼,可通于一切行法)。 这二者,或称为犯毗尼。 灭毗尼,是七灭诤法,也名诤毗尼。 断毗尼,也叫断烦恼毗尼,如『十诵律』等说(29)。 总之,以种种不同方法制度,使比丘在僧伽中,能调伏身语,纳于正轨的,都名为毗尼(30)。 所以古人或意译为「律」。 毗尼有法律的特性,运用僧伽的集体力量,发挥平等的制裁作用。 毗尼虽是法治的,但运用起来,一定要出于善意的和平精神,融入了德化的,善诱的教育作用。 使比丘众乐于为善,不敢为恶;这就是毗尼藏的实际意义。 梵语vinaya,是有「离」义、「分」义的vi,与含有「导」义的ni^,接合为vini^,而转化为名词的。 这一含义(玄奘译为调伏),与使比丘众乐于为善,不敢为恶的僧伽制度,极为适合。 所以有关僧伽法制的一切,都被称为毗尼。 这是最恰当的名词! 注【26-001】『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一(大正二二? 七七中)。 注【26-002】『摩诃僧祇律』卷二二(大正二二? 四一二中)。 [P192]注【26-003】『摩诃僧祇律』卷四0(大正二二? 五四八上)。 注【26-004】『十诵律』卷四二(大正二三? 三0二下)。 注【26-005】『十诵律』卷二四(大正二三? 一七六中──下)。 注【26-006】『四分律』卷五四(大正二二.九六八中)。 注【26-007】『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三0(大正二二? 一九一上)。 注【26-008】『铜鍱律』「大分别」(南传二? 八二)。 注【26-009】『十诵律』卷一一(大正二三? 八一下)。 注【26-010】『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三一(大正二四? 七九四下)。 注【26-011】『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六(大正二二? 四五中)。 注【26-012】『四分律』卷一二(大正二二? 六四八下)。 注【26-013】『摩诃僧祇律』卷一五(大正二二? 三四六中)。 注【26-014】『铜鍱律』「大品」「大犍度」(南传三? 一一四)。 注【26-015】『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 一一四下)。 注【26-016】『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 一00二下──一00三上)。 注【26-017】『摩诃僧祇律』卷二八(大正二二? 四五七下)。 注【26-018】『十诵律』卷二一(大正二三? 一四九中)。 [P193]注【26-019】『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卷三(大正二三? 一0三一下)。 注【26-020】『铜鍱律』「小品」「灭诤犍度」(南传四? 一四九)。 注【26-021】『四分律』卷四七(大正二二? 九一七下)。 注【26-022】『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二(大正二二? 一五四中)。 注【26-023】『十诵律』卷四九(大正二三? 三六一上)。 注【26-024】『铜鍱律』「小品」「五百犍度」(南传四? 四三0)。 注【26-025】『铜鍱律』「小品」「七百犍度」(南传四? 四五七)。 注【26-026】 『铜鍱律』「小品」「灭诤犍度」(南传四? 一五0──一五一)。 注【26-027】『四分律』卷四七(大正二二? 九一八上)。 注【26-028】『毗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 八0一上)。 注【26-029】「犯毗尼」、「诤毗尼」、「断烦恼毗尼」,见『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 四二三中──下)。 『毗尼母经』卷八(大正二四? 八四八上──八五0上)。 注【26-030】『善见律毗婆沙』卷一(大正二四? 六七六上)。 第二节 波罗提木叉──毗尼的论究[P194]第一项 波罗提木叉原理的阐明波罗提木叉pra^timoks! a成立于佛陀时代。 佛所制立的学处,经最初类集而成立的,被称为经,为僧伽所尊重。 传如来入灭前,曾这样说:「我令汝等每于半月说波罗底木叉,当知此则是汝大师,是汝依处,若我住世,无有异也」(1)。 波罗提木叉的集成,展转传诵;第一结集以来,已大体凝定。 而被称为毗尼vinaya的波罗提木叉分别Pra^timoks! a-vibhan%ga,性质就大为不同。 这不是当时结集所成立的;是对于「波罗提木叉经」,经律师们的长期论究,而逐渐形成,发展分化,而成为现存形态的。 半月半月诵说的波罗提木叉经,不只是诵说的。 这是僧伽的行为轨范,比丘们日常生活的一切;这是需要深刻了解,而能付之实行的。 每一学处的文句,需要明确的解说。 制立学处的因缘,需要研究;惟有从制戒的因缘中,才能明了制立每一学处的真正意趣。 人事是复杂的;环境是因时因地而变化的;新的事物,不断发生。 所以要对波罗提木叉作深入的分别抉择,才能适应繁多的事件,予以确当的处理,处理得符合佛陀的意思。 这一工作,佛灭以来的持律者(律师)vinayadhara,禀承于传承的示导,而不断努力。 如『铜鍱律』「小品」「灭诤犍度」(南传四? 一四九)说:「广解二波罗提木叉戒经,善分别、善通晓、善决断,于律善巧不动」。 [P195]如上项所说,凡是摄受弟子,为人师长的;被差教诫比丘尼的;作断事人,裁决一切诤事的:波罗提木叉的分别抉择,为一不可缺少的必备资格。 当时对波罗提木叉研究的重要,也可以想见了。 经律师长期间的分别抉择,终于渐渐集成波罗提木叉分别。 七百结集时代,波罗提木叉分别,或称「经分别」部分,已经集成,成为未来各部派律藏的主要部分。 当然,现存各部广律,与波罗提木叉分别相当的部分,都曾在部派分化过程中,有过程度不等的补充,改组或修正。 佛为什么制立学处? 为什么制说波罗提木叉? 在波罗提木叉的分别探究中,原则与根本问题,被显发出来,而为僧众所传诵。 制学处与说波罗提木叉的真正意义,被编集于「波罗提木叉分别」,这就是:一大理想,十种利益。 1. 一大理想:舍利弗S/a^riputra这样的思念:过去的诸佛世尊,谁的「梵行久住」,谁的「梵行不久住」? 佛告诉他:毘婆尸Vipas/yin、尸弃S/ikhi、毘舍浮Vis/vabhu^ ──三佛的梵行不久住。 拘搂孙Krakucchanda、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迦叶 Ka^s/yapa──三佛的梵行久住。 原因在:专心于厌离,专心于现证,没有广为弟子说法(九部经或十二部经);不为弟子制立学处,不立说波罗提木叉。 这样,佛与大弟子涅槃了,不同族类、不同种姓的弟子们,梵行就会速灭,不能久住。 反之,如能广为弟子说法,为弟子制立学处,立说波罗提木叉,那末佛与大弟子虽然涅槃了,不同族类、不同种姓的弟子们,梵行不会速灭, [P196] 能长久存在。 于是舍利弗请佛制立学处,立说波罗提木叉法。 『僧祇律』、『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都有同样的传说(2)。 所不同的,『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作「梵行久住」;『僧祇律』为「(正)法得久住」。 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为释迦牟尼S/a^kyamun! i 说法度生的崇高理想。 要实现这一大理想,就非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不可! 这是如来制立学处,立说波罗提木叉的最深彻的意义了! 2. 十种利益:制立学处与说波罗提木叉,有十大利益,如『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 二二八下)说:「有十事利益,诸佛如来为诸弟子制戒(学处),立说波罗提木叉法。 何等十? 一者、摄僧故;二者、极摄僧故;三者、令僧安乐故;四者、折伏无羞人故;五者、有惭愧人得安隐住故;六者、不信者令得信故;七者、已信者增益信故;八者、于现法中得漏尽故;九者、未生诸漏令不生故;十者、正法得久住,为诸天人开甘露施门故」。 『僧祇律』的「十事利益」,各部广律,都曾说到。 『五分律』、『十诵律』、『根有律』,作「十利」;『四分律』作「十句义」;『铜鍱律』原语作dasa atthavasa(3)。 attha,梵语为artha,译为义,就是义利。 十种义利,虽开合不同,而大意终归是一致的。 『毗尼母经』说:「初十人(? )制戒因缘,增一中义」(4)。 检铜鍱部Ta^mras/a^t! i^ya『增支部』「二 [P197] 集」,有十类──实为六类(第三类为:制现世漏,灭未来漏。 此下别出:怨;罪;怖;制现在不善,灭未来不善──四类)的「二利」,为如来制立学处,制说波罗提木叉等的因缘(5)。 『铜鍱律』「附随」「五品」,所说完全相同(6)。 除「哀愍在家者,断绝恶党──二利外,其他的五类二利,就与『铜鍱律』的十利相同。 又『四分律』「毗尼增一」中,从「以一义故为诸比丘结戒」(7),到「以十义故为诸比丘结戒」(8)。 从一一别说,到二二相合,到十义结戒。 似乎这是从不同的观点,发见如来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等意义,并不限于十事。 其后条理综合为十事利益,作为如来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等的理由。 「十利」,取其圆满而已(律学极重「五」数,十是五的倍数)。 以十利而制立学处,及说波罗提木叉,是各部律所同的。 由于条理综合而来,各部的意趣不同,所以也有二三事的差异。 然只是开合不同,如归纳起来,不外乎六事,试对列如下:图片│〔僧祇律〕│〔十诵律〕│〔根有律〕│〔铜鍱律〕│〔四分律〕│〔五分律〕│┌───┼─────┼─────┼─────┼─────┼─────┼─────┤│1 和合│1 摄僧 │1 摄僧 │1 摄取僧 │1 摄僧 │1 摄取僧 │2 摄僧 ││ ├─────┼─────┤ │ │ ├─────┤│ │2 极摄僧 │2 极好摄 │ │ │ │1 僧和合 │├───┼─────┼─────┼─────┼─────┼─────┼─────┤[P198]│2 安乐│ │ │2 令僧欢喜│ │2 令僧欢喜│ ││ │ │ ├─────┤ ├─────┤ ││ │3 令僧安乐│3 僧安乐住│3 令僧安乐│2 僧安乐 │3 令僧安乐│ ││ │ │ │ 住 │ │ 住 │ │├───┼─────┼─────┼─────┼─────┼─────┼─────┤│ │4 折伏无羞│4 折伏高心│4 降伏破戒│3 调伏恶人│4 难调者令│3 调伏恶人││3 清净│ 人 │ 人 │ │ │ 调 │ ││ ├─────┼─────┼─────┼─────┼─────┼─────┤│ │5 有惭愧人│5 有惭愧者│5 惭者得安│4 善比丘得│7 惭愧者得│4 惭愧者得││ │ 得安乐住│ 得安乐 │ │ 安乐住 │ 安乐 │ 安乐 │├───┼─────┼─────┼─────┼─────┼─────┼─────┤│ │6 不信者令│6 不信者得│6 不信者信│7 未信者令│4 未信者信│7 令未信者││4 外化│ 信 │ 净信 │ │ 信 │ │ 信 ││ ├─────┼─────┼─────┼─────┼─────┼─────┤│ │7 已信者得│7 已信者增│7 信者增长│8 已信者令│5 已信者令│8 已信者令││ │ 增长 │ 长信 │ │ 增长 │ 增长 │ 增长 │├───┼─────┼─────┼─────┼─────┼─────┼─────┤│ │8 现法尽诸│8 遮今世烦│8 断现在有│5 断现在世│8 断现在有│5 断现世漏││5 内证│ 漏 │ 恼 │ 漏 │ 漏 │ 漏 │ ││ ├─────┼─────┼─────┼─────┼─────┼─────┤│ │9 未生漏不│9 断后世恶│9 断未来有│6 灭后世漏│9 断未来有│6 灭后世漏││ │ 生 │ │ 漏 │ │ 漏 │ │├───┼─────┼─────┼─────┼─────┼─────┼─────┤│ │10正法久住│ │ │9 正法久住│10正法得久│9 法久住 ││ │ 为诸天人│ │ │ │ 住 │ ││ │ 开甘露施│ │ │ │ │ ││ │ 门 │ │ │ │ │ │[P199]│ ├─────┤ ├─────┼─────┼─────┤ ││6 究极│ │10梵行久住│10梵行得久│ │ │10分别毗尼││ 理想│ │ │ 住故显扬│ │ │ 梵行久住││ │ │ │ 正法广利│ │ │ 故 ││ │ │ │ 人天 │10爱重毗尼│ │ │└───┴─────┴─────┴─────┴─────┴─────┴─────┘「十利」或「十义」的开合不一,而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六项来说的。 一、和合义:『僧祇律』与『十诵律』,立「摄僧」、「极摄僧」二句;『四分律』等唯一句。 和合僧伽,成为僧伽和集凝合的中心力量,就是学处与说波罗提木叉。 正如国家的团结,成为亿万民众向心力的,是国家的根本宪法一样。 二、安乐义:『僧祇律』立「僧安乐」一句,『四分律』等别立「喜」与「乐」为二句;惟『五分律』缺。 依学处而住,僧伽和合,就能身心喜乐。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说:「令他欢喜,爱念敬重,共相亲附,和合摄受,无诸违诤,一心同事,如水乳合」(9)。 充分说明了和合才能安乐,安乐才能和合的意义;这都是依学处及说波罗提木叉而达到的。 三、清净义:僧伽内部,如大海的鱼龙共处一样。 在和乐的僧伽中,如有不知惭愧而违犯的,以僧伽的力量,依学处所制而予以处分,使其出罪而还复清净,不敢有所违犯。 有惭愧而向道精进的,在圣道──戒定慧的修学中,身心安乐。 僧伽如大冶洪炉,废铁也好,铁砂也好,都逐渐冶炼而成为纯净的精钢。 所以僧伽大海,「不宿死尸」,能始终保持和乐清净的美德! 四、外化 [P200] 义:这样和乐清净的僧伽,自能引生信心,增长信心,佛法更普及的深入社会。 五、内证义:在这样和乐清净的僧伽中,比丘们精进修行,能得离烦恼而解脱的圣证。 六、究极理想义:如来依法摄僧的究极理想,就是「正法久住」、「梵行久住」。 和乐清净的僧伽在世,能做到外化、内证。 外化的信仰普遍,内证而贤圣不绝,那末「正法久住」的大理想,也就能实现出来。 十事利益的究极理想,就是前面所说的一大理想,但各部广律的文句,出入不一。 图片│(一大理想) │(十事的究极理想)────┼───────┼───────────〔僧祇律〕│ 正法久住 │ 正法久住〔十诵律〕│ │ 梵行久住〔根有律〕│ │ 梵行久住〔四分律〕│ 梵行久住 │ 正法久住〔铜鍱律〕│ 梵行久住 │ 正法久住? 爱重毗尼[P201]〔五分律〕│ 梵行久住 │ 正法久住? 梵行久住『僧祇律』所说,始终一贯,以「正法久住」为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的究极理想。 其他的律部,都不能一致。 『铜鍱律』说「梵行久住」,又说「正法久住,爱重毗尼」。 爱重毗尼 vinaya^nuggaha^ya一句,应为重律学派特有的说明。 『五分律』所说,显为折衷的综合说。 『僧祇律』所说:「正法得久住,为诸人天开甘露施门故」,与『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所说,意义是相通的。 『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 五三二上)解说得最好:「我之净行(梵行)当得久住者,谓如法宣说,广利人天,展转相教,令我正法久住世故 」。 从僧众修证说,是「梵行久住」。 从佛陀的证觉施化说,是「正法久住」。 二者是相互关联的;在佛教的大理想中,这是同一内容的不同说明。 当佛陀初成正觉,在赴波罗捺Va^ra^n! asi^ 的途中,曾宣告自己的理想,如『四分律』卷三二(大正二二? 七八七下)说:「世间唯一佛,淡然常安隐。 我是世无着,我为世间最;诸天及世人,无有与我等。 欲于波罗捺,转无上*轮。 世间皆盲冥,当击甘露鼓」(10)。 「转无上*轮」、「击甘露鼓」,说法并不容易,但还是容易的。 修行解脱是不容易的,但 [P202] 还不是最难的。 佛的正法,能展转无穷的延续,常在世间,不致如古佛那样的人去法灭(近于人亡政息),才是佛陀心中的重要课题。 释迦佛的悲智中,确定的认为:惟有为众生广说经法;更重要的是制立学处,立说波罗提木叉法。 依和乐清净的僧伽──有组织的集体力量,外化内证,才能从梵行久住中,达成正法久住,广利人天的大理想。 古德在波罗提木叉的分别探究中,圆满的窥见了佛陀的深意! 不但阐明了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的真实意趣;法与毗尼的统一,更圆满的表达了佛的精神! 波罗提木叉的分别论究,从种种的观点,得来制立学处的不同意义(如『增一』中说)。 然后综合为「十事利益」,是各部毗尼(波罗提木叉分别)所共说的。 至于一大理想,分别说部系 Vibhajyava^din的『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是这样说的(11): A佛在毗兰若邑安居,三月食马麦。 B舍利弗起问,佛为分别古佛的教化情形,以说明「梵行久住」,是由于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这可说是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序说,以阐明制立学处的理想所在)。 C佛到毗舍离,须提那迦兰陀子出家。 后因荒歉,乞食难得,回故乡去。 为生母与故二所诱惑,陷于重大的恶行;佛陀因此开始制立学处。 『僧祇律』,有BC而没有A。 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广律,直从C迦兰陀子 [P203] Sudinna-kalandaka-putra出家说起,没有A与B部分。 『律藏之研究』,讨论律藏序分的新古,以为:『铜鍱律』与『五分律』最古,其次是『四分律』。 『摩诃僧祇律』比上三律为新,因为插入了舍利弗的「前生因缘」。 说一切有部律,削除了序分,是新的;而『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最新(12)。 新与古,我在上面说过:有结构(组织形式)的新与古;有材料(内容)的新与古;在材料中,有主体部分,或附属部分的新与古;有一般形式──语文的新与古。 新与古的论究,原是并不太容易的! 『律藏之研究』,似乎没有从律序的主体去体会! 对于这一问题,我持有恰好相反的意见。 佛以「十事利益」,制立学处,是一切部派所公认的。 十事利益,为制立学处的一般利益,多方面的意义,应为部派未分,一味和合时代的公论。 在波罗提木叉的论究中,条理十事利益,渐显发了梵行久住或正法久住,为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的究极理想。 这一大理想,是存在于十事利益的终了。 在部派的三大系中,(分别说部离出以后的)上座部所展开的部派──说一切有部,没有说到,表示了古形的波罗提木叉分别,还没有这一部分。 大众部 Maha^sa^m! ghika与分别说部的波罗提木叉分别,都有这一(B)传说,可以从阿育王As/oka 时代,大众部与分别说部合作,而说一切有部被拒北移的事实中得到说明。 佛在毗兰若 Veran~ja安居,吃了三月的马麦,『僧祇律』没有说到。 三月食马麦,『十诵律』与『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都是说到过的;这是佛教界公认的事实。 但食马麦是一回事,舍利弗起问, [P204] 阐明制立学处的大理由──梵行久住,又是一回事,并没有什么必然的关系。 至少,在说一切有部中,是没有关系的。 不能因为说一切有部,知道食马麦的故事,而论证AB部分,为说一切有部所有意削除的。 以文学的新古而论,说一切有部律,关于三月食马麦的叙述,即使文学的形式,比分别说部律为新;但说一切有部所没有的,分别说部律所独有的部分,决不能证明为古形所应有的,而只是削除了。 其实,以三月食马麦为律序的部分,只是『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分别说部律所独有的传说而已。 三月食马麦,与制立学处,有什么关联呢? 须提那迦兰陀子,为了年岁荒歉,乞食难得,贪求生活的丰裕,还归故乡,因而陷于恶行。 佛陀遇到荒歉,三月食马麦,也恬淡的坚忍过去。 分别说部的律师们,应该是重视这二事的对比意义。 将三月食马麦故事,与舍利弗问梵行久住相联合,接着说到迦兰陀子须提那的犯戒。 这暗示了:出家受持学处,应有少欲知足,精苦坚忍的精神,不为生活丰裕所诱惑的意义。 本来无关的事理,约某一意义而联结起来,甚至集成长篇;在佛教的传说中,这并不是少有的,这应该是能为现代佛学研究者所同意的! 在波罗提木叉的分别论究过程中,充分阐明了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的大利益,大理想。 说一切有部──一切学派共传的「十事利益」,是古形的。 『摩诃僧祇律』与分别说部的广律,揭示制立学处的究极理想──梵行或正法久住,要迟一些。 与三月食马麦的传说相结合,以暗示 [P205] 出家学道,要能恬淡精苦,那是分别说部的新编了。 但我不是说,三月食马麦的传说是新的。 注【27-001】『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三八(大正二四? 三九九上)。 注【27-002】『铜鍱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 一一──一四)。 『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 一中──下)。 『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 五六九上──下)。 『摩诃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 二二七中)。 注【27-003】『铜鍱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 三二)。 『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 三中── 下)。 『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 五七0下)。 『摩诃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 二二八下)。 『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 一下)。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 六二九中)。 注【27-004】『毗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 八0一上)。 注【27-005】『增支部』「二集」(南传一七? 一六0──一六一)。 注【27-006】『铜鍱律』「附随」(南传五? 三八一──三八三)。 注【27-007】『四分律』卷五七(大正二二? 九九0下)。 注【27-008】『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 一0一二上)。 注【27-009】『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三五(大正二四? 三八四上)。 注【27-010】『铜鍱律』「大品」「大犍度」(南传三? 一五)。 『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五(大正二二? 一0四上)等,都有此说。 [P206]注【27-011】『铜鍱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 一 0──三0)。 『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 一上──三中)。 『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 五六八下──五七0中)。 注【27-012】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三七六──三七九)。 第二项 毗尼的五事分别「波罗提木叉分别」Pra^timoks! a-vibhan%ga,或「经分别」Suttavibhan%ga,是「波罗提木叉经」的分别广说。 在组织上,当然依着「戒经」的组织次第。 但所依的「戒经」,是波罗提木叉的实体,而不是布萨pos! adha所用的,说波罗提木叉的布萨仪轨。 所以作为布萨仪轨的「序说」、「结说」,以及「结问清净」等部分,在各部广律中,虽有附录或不完全的附录,而都是不加解说的。 在「波罗提木叉经」八篇中,也没有解说「灭诤法」Abhikaran! a-s/amatha。 「波罗提木叉分别」,是依波罗提木叉经的前七篇,一篇一篇的,一条一条的分别广说。 「波罗提木叉分别」的集成,是古代的持律者vinayadhara,分别论究波罗提木叉的结晶。 各部广律,虽名称不一致,而都有大体相同的部分(波罗提木叉的多少与次第不同,「波罗提木叉分别」,当然也就不同)。 所以在部派未分化以前,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原形,应该已经 [P207] 存在。 其后随部派的分化,各有多少的补充与修正,形成现有各部广律中,与「波罗提木叉分别」相当的部分。 古代持律者,分别波罗提木叉,着重于五项的论究,如『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 一00四中)说:「毘尼有五事答:一、序;二、制;三、重制;四、修多罗;五、随顺修多罗:是为五」。 『僧祇律』有类似的五事记,如卷三二(大正二二? 四九二中)说:「毗尼有五事记:何等五? 一、修多罗;二、毘尼;三、义;四、教;五、轻重。 修多罗者,五修多罗。 毗尼者,二部毗尼略广。 义者,句句有义。 教者,如世尊说四大教法。 轻重者,盗满五,重;减五,偷兰遮。 是名五事记」。 「五事答」与「五事记」,应该是同一原文的异译。 vya^karan! a,译为记。 如一向等四记,或译四种答。 vya^karan! a有分别、解说、解答、决了疑问的意思。 毘尼vinaya──二部毗尼,指波罗提木叉。 毘尼有五事答(记),就是对波罗提木叉,有五事的分别解说。 这是『僧祇律』与『四分律』共传的古说。 『四分律』的五答,是依所制的每一学处说的。 「序」、「制」、「重制」──三事,又如『四分律』说:「平断犯罪,一、戒序;二、制;三、重制。 有三 [P208] 法平断不犯,戒序、制、重制」(1)。 犯与不犯,如要加以平断,要从三事去分别学处。 一、制立学处的序──因缘。 二、依犯戒因缘而制立学处。 三、重制是补充或修正。 这三事,是对于制立学处因缘的分别。 从这三项去分别论究,才能了解这一学处,确定现在发生的事情,是否违犯了这一学处。 依三事而分别犯与不犯,也见于『十诵律』:「三事决定知(决定知就是「记」)毗尼相:一、本起;二、结戒;三、随结」(2)。 又见于『毗尼母经』:「犯罪凡有三种:一者,初犯罪缘;二者,因犯故制;三者,重制。 是故三处得决(决就是「记」)所犯事。 复有三处决了非犯」(3)。 『四分律』所说的(第四)「修多罗」,是波罗提木叉经,也就是经文(学处)的分别决了。 「随顺修多罗」,是依修多罗所说,而分别决了。 『四分律』所说的「毗尼有五事答」,实为上座部Sthavira各部律的共同意见。 『摩诃僧祇律』的「毗尼有五事记」,是约波罗提木叉全体而说。 「修多罗」,是五篇,是被称为「五部经」的。 「毗尼」,是二部波罗提木叉。 前二者,就是佛世的初编,与最初结集的再编(这是制与重制的另一解说)。 「义」,是每一学处的文义分别。 「教」,是四大教法。 当时传诵的五经与二部,文义已有传说的不同。 所以要经共同的论决,审定佛制的本义。 「轻重」,就是判决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了。 大众部Maha^sa^m! ghika所传的「毗尼有五事记」,与上座系不完全相同,而古人分别论究波罗提木叉的方法,仍然大体相同。 [P209]现存的各部「波罗提木叉分别」,是这样的:一、依犯戒因缘而制立学处;二、学处文句的分别解说;三、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的分别决了。 「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内容,不就是「毗尼有五事记(答)」吗! 『善见律毗婆沙』有类似的四毗尼,如卷六(大正二四? 七一六中)说:「于戒句中,于戒本中,于问难中,若欲知者,有四毗尼。 何谓为四? 一者、本;二者、随本;三者、法师语;四者、自意。 问曰:何谓为本? 一切律藏是名本。 何谓随本? 四大处名为随本。 佛先说本,五百罗汉分别流通,是名法师语」。 四毗尼与毗尼五事,虽不完全相同,而对「戒经」文句的分别问答,有这四事,却是很相近的。 尤其是「本」Sutta与「随本」Sutta^nuloma,与『四分律』的「修多罗」,「随顺修多罗」,完全相合。 本,是「戒经」;随本,『善见律毗婆沙』解说为四大处。 四大处的原语为catta^ro maha^^padesa^,实与『僧祇律』的「四大教法」一致。 四大教法,就是四大优波提舍,见『长部』『大般涅槃经』,『增支部』「四集」等(4)。 所以,「本」是最初结集的经:「随本」是四大教法,随顺经本,而论决所传的是否合于佛法,也就是论决净与不净。 「法师语」是从上律师传来的师承家法;「自意」才是后代律师的意见。 毗尼──经分别,是含有这些不同的成分;也是综合这些成分,经长期的分别论究而成的。 制立学处的因缘,文句的分别解说,犯相的分别决了,是「波罗提木叉分别」的主体,为诸 [P210] 部广律所共同的,也就是「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原形。 在犯相的分别决了中,共同的必要部分,是初编;不同的部分──扩编、整编,或精密的广分别,是部派分立以后的再编(在再编时,初编也有一定关系的修正)。 还有,与「波罗提木叉分别」相结合的附属部分,那就是各部广律,或有或没有,或多或少的部分,都是属于「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后起部分。 注【28-001】『四分律』卷五八(大正二二? 九九八中)。 注【28-002】『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 四二三中)。 注【28-003】『毗尼母经』卷七(大正二四? 八三九上)。 注【28-004】『长部』『大般涅槃经』(南传七? 九九──一0二)。 『增支部』「四集」(南传一八? 二九三──二九七)。 第三项 因缘与文句的分别在「波罗提木叉分别」Pra^timoks! a-vibhan%ga的组织中,无论那一条戒,都是先举制立学处的因缘,次分别学处的文句,然后分别所犯的轻重。 佛的制立学处,是「随犯随制」的。 凡是有所制立,一定因当时的某种事实,或是遮止罪恶,或是为了避免社会的讥嫌,而有遮止的必要。 所以学处与制立学处的因缘,在学处的传诵解说中,就结合而有不可分的关系。 制立学处 [P211] 的因缘,古来传有五事:「一、犯缘起处(地点);二、能犯过人;三、所犯之罪;四、所犯境事;五、所因烦恼」(1)。 除「所因烦恼」,属于内心的因缘而外,其余四事,就是人、地、事的因缘。 每一学处的制立,不一定是一次制定的。 有些学处,经多次的补充修正,才成为定制,所以古称为「制」与「重制」。 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律,分别极细密,如说:「此是初制,此是随制,此是定制,此是随听」(2)。 试以不净行学处为例:以须提那迦兰陀子Sudinnakalandaka-putra 与故二行淫为因缘,佛初立学处说:「若比丘行淫法,得波罗夷,不共住」,这是「初制」(3)。 其后,毗舍离Vais/a^li^大林Maha^vana比丘与猕猴行淫,再制为:「若比丘行淫法,乃至共畜生,是波罗夷,不共住」,这是「随制」。 后来因为众多的跋耆Vr! ji 比丘,不乐梵行,不知舍戒,以比丘身行淫事,所以又制为:「若比丘,共诸比丘同学戒法、戒羸、不舍、行淫法,乃至共畜生,是比丘得波罗夷,不共住」。 经这一次重制,准予自由舍戒,而不许以比丘身行不净行,成为「定制」。 「随听」,也称为「开」,是在某种特殊情形下,不受某一学处的约束,也就是不犯。 每一学处的制立,一制、再制,或者随听,都以某种事实为因缘,作为制立或修正的依据。 传说中的制立因缘,多数是共同的。 虽或者人名不同,如不净行者须提那迦兰陀子,『僧祇律』作迦兰陀子耶舍Kalandakaputra-yas/as(4)。 或者地名不同,如毗舍离比丘与猕猴行 [P212] 淫,『十诵律』与『五分律』,作憍萨罗Kos/ala^舍卫S/ra^vasti^林中(5);『根有律』作羯阑铎迦池竹林园Kalandaka-ven! uvana附近林中(6);『僧祇律』作王舍城Ra^jagr! ha 附近的猿猴精舍(7)。 但所传的事实,还是一致的。 这可以想见初期的原始传说,由久久流传而有所变化。 不过,有关因缘的人名与地名,不免有「众恶归焉」的形迹。 原始佛教的律学传统,是优波离Upa^li的律学传统,已不免杂有人事的因素,这里姑且不谈。 佛陀所制的学处,为了忆持诵习的便利,应用极简练的文体,当时流行的修多罗su^tra 体。 要理解简练文句的意义,就需要分别解说。 这些文句的逐项解说,各部广律每有多少不同。 这或是定义的分别:如说「比丘」,在一般语言中,比丘一词的意义,并不一致。 波罗提木叉中的比丘,必须确定其界说,也就是确定波罗提木叉所制约的比丘,才能依之而予以制裁。 如法律中所说的「人」,也要确定其界说一样。 关于「比丘」的分别解说,『僧祇律』但举「受具足善受具足」──正义(8)。 『十诵律』举四种比丘(9);『根有律』举五义(10)。 『四分律』举八义(11);『五分律』举一一义(12);『铜鍱律』举一二义(13)。 虽列举四义、五义到一二义,但都结示这里所说的,是以一白三羯磨,如法受具足的比丘(谁是原始的? 谁是后起的呢)。 或是含义的阐明:学处的文句,依当时的因缘而制立,是极简略的。 但在实际的情况下,必须引申阐明其意义,否则就会不足应用,或引起误解。 如第二学处,『僧祇律』作:「不与取、 [P213] 随盗物,王或捉、或杀、或缚、或摈出」。 「不与取」,解说为「无有与者盗心取」(14)。 不与取的本义,当然指盗心取;如不是盗心取,也就不犯这一学处了。 但在文字上,不与而取,是可通于盗心及非盗心的。 所以分别说部系Vibhajyava^din各律,说一切有部律,戒经的本文,就明说为「盗心不与取」。 又如「王」,『僧祇律』解说为:「王者,王名剎利、婆罗门、长者、居士受职为王」(15);王是通称一切职司治理的人,不但指国家的元首。 『铜鍱律』作「诸王」,定义也是一样(16)。 『四分律』、『五分律』、『十诵律』、『根有律』,就都明白的改定为:「若王若大臣」(17)。 又如第三学处,『僧祇律』作:「自手夺人命」。 解说为:「人者,有命人趣所摄」(18)。 『四分律』与『铜鍱律』,大意相同,解说「人」为:从最初(结生)心识,延续到命终(19)。 『五分律』解说为:「若人若似人」(20);「似人」指七七日内的胎儿。 说一切有部的波罗提木叉中,就直作「若人若人类」(21),「若人若人胎」了(22)。 各部波罗提木叉经文句有出入的,一部分从阐明引申而来。 正如本文的夹注,日子久了,有时会成为本文一样。 或是本文的意义含蓄,因而引起歧义:如不坏色学处,『僧祇律』作:「得新衣若不作三种,一一坏色受用者」。 坏色的意义是:「三种坏色持是等作点净」。 下文又以「点净」、「染净」、「截缕净」──三种净对论(23)。 可见「坏色」是约「点净」说的;就是在新得的衣服上,以三种颜色的一种,点染作标记,以免与外道等混杂不分。 『铜鍱律』与『五分律』、『 [P214] 十诵律』,也是约点净说的(24)。 『四分律』作:「得新衣不以三种坏色」(25),约染色说。 『根有律』也约「染净」说(26)。 律本的「坏色」,含意不明,于是或解说为「点净」,或解说为「染净」。 『五分律』作:「新得衣,应三种色作帜」(27)。 明说为「作帜」,当然是点净派的确定其意义。 如本来就有这「作帜」字样,也就不会纷歧为二大流了。 文句与因缘,是互相结合的。 但文句是佛所制,经结集的公论审定,口口相传,极为严格,所以出入并不太大。 因缘只是口头传说,传说是富于流动性的。 所以文句略有解说不同,因缘也就随着变异了。 以不坏色学处来说:主张「点净」的『铜鍱律』、『五分律』,都说起因于比丘的衣服,被贼劫去了,无法辨认取回来(28)。 『十诵律』也有这一说(29)。 『僧祇律』着重于衣色不分(30)。 就因缘而论,这是可通于「点净」、「染净」的。 主张「染净」的『四分律』,专说比丘着新的白色衣,与俗人没有分别(31);『根有律』说比丘着俗人的衣服,去作乐演伎(32):这就都是在服色的差别上说。 文句的解说有了差别,不但因缘也随着变化,就是判罪轻重,也就不同了。 如以坏色为「点净」而不是「染净」的,『僧祇律』说:「作截缕净,作染净,不作青(点)净,得一波逸提。 作青净,不作截缕净,不作染净,得二越毗尼罪」(33)。 这可见,不作点净的,犯波逸提pa^tayantika^;不作染净的,只是等于恶作的越毗尼罪vinaya^tikrama。 但在以「染净」为坏色的,如『四分律』就说:「不染作三种色:青、黑、木兰,更着余新衣者,波 [P215] 逸提」(34);而点与不点,反而看作不关重要的了! 注【29-001】『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二(大正二四? 五三0下)。 注【29-002】『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四0(大正二四? 四0八上)。 注【29-003】『铜鍱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 三三)。 注【29-004】『摩诃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 二二九上)。 注【29-005】『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 三下)。 『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 二上)。 注【29-006】『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 六二九下)。 注【29-007】『摩诃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 二三三中)。 注【29-008】『摩诃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 二三五下)。 注【29-009】『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 二中)。 注【29-010】『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 六二九下──六三0上)。 注【29-011】『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 五七一上)。 注【29-012】『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 四中)。 注【29-013】『铜鍱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 三七)。 注【29-014】『摩诃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 二四四上)。 [P216]注【29-015】『摩诃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 二四四中)。 注【29-016】『铜鍱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 七四)。 注【29-017】『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 六上)。 『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 五七三中)。 『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 四中)。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二(大正二三? 六三七上)。 注【29-018】『摩诃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 二五五上)。 注【29-019】『铜鍱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 一二0)。 『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 五七六下)。 注【29-020】『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 八中)。 注【29-021】『十诵律』卷二(大正二三? 八中)。 注【29-022】『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七(大正二三? 六六0上)。 注【29-023】『摩诃僧祇律』卷一八(大正二二? 三六九中──下)。 注【29-024】『铜鍱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二? 一九0──一九一)。 『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九(大正二 二? 六八上)。 『十诵律』卷一五(大正二三? 一0九中)。 注【29-025】『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 六七六下)。 注【29-026】『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三九(大正二三? 八四五上)。 注【29-027】『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九(大正二二? 六八上)。 注【29-028】『铜鍱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二? 一八九)。 『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九(大正二二? 六八上 [P217] )。 注【29-029】『十诵律』卷一五(大正二三? 一0九上)。 注【29-030】『摩诃僧祇律』卷一八(大正二二? 三六九上──中)。 注【29-031】『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 六七六上)。 注【29-032】『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三九(大正二三? 八四四下)。 注【29-033】『摩诃僧祇律』卷一八(大正二二? 三六九下)。 注【29-034】『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 六七六下)。 第四项 犯与不犯的分别「波罗提木叉」的诵说,主意在用来处理实际发生的非法事项,以维护僧伽的和乐清净。 所以波罗提木叉的分别解说,每一学处的分别解说,也就是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等分别。 这是持律者(律师)所应有的知识,如『四分律』卷五八(大正二二? 一000中)说:「有四法名为持律:知犯、知不犯、知轻、知重。 复有四法:知犯、知不犯、知有余、知无余。 复有四法:知犯、知不犯、知粗恶、知不粗恶。 复有四法:知可忏罪、知不可忏罪、知忏悔清净、知忏悔不清净」。 [P218]如上所列,持律者应有的知识,『僧祇律』等都有说到(1)。 说到所犯罪的分类,是五罪聚 pan~ca-apattikkhandha^,是依波罗提木叉的五篇而分的。 如『僧祇律』卷二0(大正二二? 三八六中)说:「五众罪者,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夜提、波罗提提舍尼、越毗尼罪」。 五众(聚)罪,又称为五篇罪(2)。 『铜鍱律』、『四分律』、『律二十二明了论』(3)等,一致说到这一分类,实为佛教初期对于罪犯的分类法。 以此五类罪而分别轻重等不同的,如『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 四一二中)说:「阿跋提者,五种罪名阿跋提。 何等五? 谓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罗。 于此五种罪,比丘若作,若覆障不远离,是名阿跋提。 无阿跋提者,是五种罪,不作、不覆障远离、净身口业、净命;若狂人、病坏心人、散乱心人作罪,若(未制以)先作,是名无阿跋提罪。 轻阿跋提罪者,可忏悔即觉心悔,是名轻阿跋提罪。 重阿跋提罪者,若罪可以羯磨得出者,是名重阿跋提罪。 残阿跋提罪者,五种罪中,后四种罪可除灭,是名残阿跋提罪。 无残阿跋提罪者,五种罪中初种,是名无残阿跋提。 恶罪者,谓波罗夷、僧伽婆尸沙。 虽一切罪皆名恶,此是恶中之恶,故名恶罪。 非恶罪者,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罗,是非恶罪。 可治罪者,可出可除灭,是名可治罪。 不可治罪者 [P219] ,不可出不可除灭,是名不可治罪」。 阿跋提a^patti,译为犯。 与法dharma不相应,与毗尼vinaya不相应;凡一切有所违犯的,就是过失,所以也译为罪。 然在犯(罪)的分别判决中,波罗提木叉的五篇罪,显然是过于简略,不足以适应佛教开展中的僧事实况。 如佛制立的受具足upasam! pada^、布萨pos! adha、安居vars! a^等,如有所违犯,也就有罪,但有些不是波罗提木叉学处所能含摄的。 所以『律二十二明了论』,于「优波提舍律」Upades/a-vinaya以外,别立「婆薮斗律」Vastu-vinaya(4)。 『四分律』等,于「波罗提木叉学」Pra^timoks! a-s/aiks! a外,别立「毗尼学」vinaya-s/aiks! a、「威仪学」a^ca^ra-s/aiks! a(5)。 「破戒」si^la-vipatti以外,有「破威仪」a^ca^ra-vipatti等。 总之,波罗提木叉五篇(八篇)以外,还有为僧伽──每一比丘所应受持的律行。 还有,佛因犯而制立学处,都是针对既成的罪事而立制。 所以每一学处,都是既遂罪,且有一定的标准。 但在罪的分别决断中,知道是并不如此简单的。 以波罗夷pa^ra^jika^ 的不与取学处(盗戒)来说:是有主物,有盗心,将物品取离原处,价值五钱:这才构成这一重罪。 假如,把无主物看作有主物,起盗心去盗取,当然也是有所违犯的,但所犯的不是波罗夷罪。 又如于有主物而起了盗心,作盗取的种种准备,一直到用手拿着物件;在没有将物品取离原处时,还是不与取的方便罪。 即使将物品取离原处,如物品不值五钱,也不犯这一学处。 像上面所 [P220] 说的,或轻或重,在固有的五部罪中,应属于那一类呢? 大众部Maha^sa^m! ghika与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维持固有的「五罪聚」说,而将第五聚的越毗尼」vinaya^tikrama,或突吉罗dus! kr! ta,给以弹性的解说,以容纳其余四部所不能容摄的一切过失。 如『僧祇律』卷二五(大正二二? 四二九上──下)说:「越毗尼者,有十三事:阿遮与、偷兰遮、丑偷兰、不作、不语、突吉罗、恶声、威仪、非威仪、恶威仪、恶邪命、恶见、心生悔毗尼」。 阿遮与,是面向佛陀悔谢的。 偷兰遮sthu^la$tyaya与丑偷兰,是前二聚中不具分所起的重罪。 不作与不语,是不受和尚、阿阇黎的教命,不去作或不理睬。 突吉罗,指「波罗提木叉经」中的众学法。 威仪、非威仪、恶威仪,都是有关威仪的。 心生悔毗尼,也作越毗尼心悔,是心生悔意就能除灭的过失。 这些不同的过失,说一切有部都称之为突吉罗,如『十诵律』卷五一(大正二三? 三七二上)说:「有九犯:犯波罗夷,犯僧伽婆尸沙,犯波逸提,犯波罗提提舍尼,犯突吉罗,犯恶口突吉罗,犯偷兰遮突吉罗,犯毗尼突吉罗,犯威仪突吉罗:是名九犯」。 『十诵律』虽分为九犯,其实还是五犯聚,只是将突吉罗开为五类而已。 突吉罗是恶作,恶口突吉罗是恶说。 偷兰遮也是突吉罗所摄。 犯毗尼与犯威仪,是属于违犯犍度khandha规 [P221] 定的过失。 总之,大众部与说一切有部,虽因分别抉择,而成立不同的罪类,但仍汇集于固有的五犯(罪)聚的形式之内。 某些部派,觉得五犯聚不足以概罗一切,于是在五犯聚的基础上,扩大而成立七犯聚,如『四分律』卷五(大正二二? 五九九下)说:「七犯聚: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偷兰遮、突吉罗、恶说」。 『铜鍱律』也同样的立七犯聚(6),但以偷兰遮为第三聚,列于僧伽婆尸沙以下。 『五分律』虽没有明说,也应有七犯聚,次第与『铜鍱律』相同,如卷一九(大正二二? 一三二下)说:「犯突吉罗罪,向余比丘说,半云是突吉罗,半云是恶说。 犯波罗提提舍尼,乃至偷 罗遮亦如是。 若犯僧伽婆尸沙,若犯波罗夷」。 『毗尼母经』,立有多少不同的七种犯戒,如卷三(大正二四? 八一三中)说:「犯戒有七种:一、波罗夷;二、僧伽婆尸沙;三、尼萨耆波逸提;四、波逸提;五、偷 兰遮;六、波罗提提舍尼;七、突吉罗」。 『律二十二明了论』,也于五犯聚外,别立七犯聚(7)。 名数与『毗尼母经』相同,但以偷兰遮为第三聚。 这二类的七罪聚,都是别立偷兰遮为一聚。 而不同的是:或开波逸提Pa^tayantika 为二,于波逸提外,立尼萨耆波逸提Nih! sargika^-Patayantika。 或开突吉罗为二,于突吉罗外, [P222] 别立恶说。 重律的学派,对于不同类的罪犯,作严密的整理,成立七罪聚,约为部派开始再分化的时代。 这虽是后起的新说但更为完善! 七罪聚,应与波罗提木叉的七篇有关。 起初,波罗提木叉集为五部;依五部而罪分五聚(第五聚容纳四部以外的一切罪),是完全一致的。 其后,波罗提木叉集为八篇,而第八「灭诤法」,不是「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对象,始终存有附属的意味。 如『铜鍱律』「附随」,明「三百五十戒」,也是除「灭诤法」而论的(8)。 以五罪聚过于简略,于是比拟七篇(9)而成立七犯聚。 七篇中的「不定法」,没有特定的罪性,所以『律二十二明了论』,及『毗尼母经』,都除去不定法而代以偷兰遮,立为七聚。 但七篇的尼萨耆波逸提,在处理问题上,虽然是物应舍,罪应悔,与波逸提不同。 而所犯的罪,还是波逸提,没有什么不同。 于是分别说部Vibhajyava^din分出的部派,如『铜鍱律』、『四分律』、『五分律』,进一步的略去尼萨耆波逸提,而于突吉罗外,别立恶说。 这样的七犯聚,约罪类的不同来说,最为完善! 但与波罗提木叉的七篇,再也不能相合了。 「波罗提木叉分别」,是对于每一学处,分别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 也就是持律者,对犯聚作分别抉择,而应用于每一学处。 一味和合时代,律师们分别论究的成果,成为「波罗提木叉分别」的重要部门。 汉译有『优波离问经』,就是每一学处,分别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的简论。 所以,犯不犯的分别抉择,起初可能是独立成部的。 [P223]注【30-001】『摩诃僧祇律』卷二五(大正二二? 四二八下──四二九上)。 注【30-002】『摩诃僧祇律』卷一二(大正二二? 三二八下)。 『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 五六八上) 。 注【30-003】『铜鍱律』「附随」(南传五? 一五六)。 『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 一00四下)。 『律二十二明了 论』(大正二四? 六六六中)。 注【30-004】『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 六六六上)。 注【30-005】『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 五九四下)。 『四分律』卷五八 (大正二二? 九九六中),立三 学,但以净行学代毗尼学。 注【30-006】『铜鍱律』「附随」(南传五? 一五六)。 注【30-007】『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 六六六下)。 注【30-008】『铜鍱律』「附随」(南传五? 二四七)。 注【30-009】道安传「外国云戒有七篇」,见『出三藏记集』卷一一(大正五五? 八0中)。 第三节 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先后集成[P224]第一项 因缘? 文句与犯相分别(主体部分)部派未分以前的「波罗提木叉分别」Pra^timoks! a-vibhan%ga,因部派分化,形成各部广律中的「波罗提木叉分别」部分。 名称也不一致,或名「经分别」Suttavibhan%ga,或名「毘奈耶」vinaya,或名「毗奈耶分别」vinaya-vibhan%ga。 研究从原形而成不同部类的先后,要将主体部分,附属部分,分别来处理。 制立学处s/iks! a^pada的因缘,学处文句的分别解说,犯不犯相的分别:这是波罗提木叉分别不可缺少的核心问题。 「本生」Ja^taka 、「譬喻」avada^na,与「波罗提木叉分别」相结合,是可以有而不必有的附属部分。 现存的各部广律,都是属于部派的。 部派的分裂,并不是突然的,是经长期的酝酿,而到达明显的分裂。 波罗提木叉分别也是这样,虽可说一切部派共同的原形,其实在分裂以前,或因「戒经」文句的诵本不同,或因师承的解说不同,不同的因素,早已潜滋暗长。 所以不同部派的,不尽相同的「波罗提木叉分别」,是根源于同一古形,因不同的师承,及部派的一再增编改编而成。 现存的各部广律,依师承不同,学风不同,形成不同的部系。 同一部系的,相近;不同部系的,差别就较多。 然而有些部分,与不同部系相近,与同一部系的反而不合。 原因可能并不单纯,教区共同的影响而外,应该还有源于古老的共同传说。 如『根有律』与『十诵律』,为同一部 [P225] 的二系。 如同于分别说部Vibhajyava^din,反而不同于自部别系,那就可推论到上座部 Sthavira共同时期。 如不同于自部自系,反而同于『僧祇律』,就可以推论到部派未分的时期。 现存的各部广律,完成虽有先后,而都包含有古老的传承,新起的分别与改编。 「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原形,虽没有传诵保存下来,但「制戒因缘」、「文句分别」、「犯相分别」──三部分,确已规模粗具,相互结合而成立。 以四波罗夷pa^ra^jika^为例:迦兰陀子Kalandakaputra、猕猴(1);檀尼迦Dhanika^(2)、鹿杖Mr! gadan! d! ika(3)、安居比丘(4),为制立四波罗夷的主要因缘。 盗满五钱犯重罪,是参照当时摩竭陀Magadha的国法(5)。 比丘的自杀或他杀,由于不净观的厌离心过切,佛因而为大众说安那般那(6)。 这种事缘与「制戒因缘」相结合,是各部派不同广律所同的。 「文句分别」,以依据「戒经」的共同(小异),解说也相近。 如「戒羸」与「舍戒」的分别,各部都是相同的(7)。 「犯相分别」,虽形式与内容,各部极不统一,而也有共同的内容。 如「不净行」戒,分为人、非人、畜生;男、女、黄门(或增为四? 五);大便道、小便道、口中(8)。 各部的「犯相分别」极不统一,可见原形的「犯相分别」部分,还没有后代那样的严密。 这三部分构成的「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原形,在部派未分以前,是确实存在了的。 「文句分别」,依口口传诵的「戒经」。 对文句的意解不同,阐述内容的不同,引起文句的 [P226] 补充;分别解说也就增多了。 如「不与取」戒,『僧祇律』作「王」;『铜鍱律』作「诸王」;『四分律』等,都分为王与大臣(9)。 对不与取者的处罚,『僧祇律』作「或捉、或杀、或缚、或摈出」,各律都相同(10);惟『十诵律』作:「若捉系缚、若杀、若摈,若输金罪」(11)。 输金赎罪,是适应当时的法律,而为『十诵律』特有的增制。 「夺人命」戒,『僧祇律』、『铜鍱律』、『四分律』,都说「人」;而『五分律』等,都分为人与人类(胎儿)(12)。 论到杀,『僧祇律』:「自手断人命、求持刀与杀者、教死誉死」(三类);『十诵律』同(13)。 『铜鍱律』与『四分律』,作四类,是分「赞死」与「劝死」为二的(14)。 『五分律』作:「若自杀,若与刀药杀,若教人杀,若教自杀(劝死),誉死赞死」(15)。 这是将「求持刀与杀者」,分为让他自己杀,及求人去杀他──二类。 『根有律』为:「故自手断其命,持刀授与,自持刀,求持刀者,劝死赞死」(16)。 这是分析文句,而为更详备的解说。 由此而增改「戒经」的文句,「戒经」的分别,也就增广了。 在「文句分别」上,『僧祇律』与『铜鍱律』,是接近原形的。 『五分律』与『根有律』,出入较大。 四波罗夷的「制戒因缘」,在「波罗提木叉分别」中,虽地名与人名不完全相同,而事缘是一致的(其他学处,也大致相同,除对文句的意解不同)。 但由于两点意义,各部律的制戒因缘,不免有些出入。 一、古代律师的见解,佛是「随犯随制」的。 一部分学处,不是一次制定的, [P227] 所以有一种以上的制戒因缘;这是从文句的分别而来的。 如「不净行」戒,有「戒羸不自出」一句。 『僧祇律』与『五分律』,就别出戒羸因缘一则(17)。 「不与取」戒,有「若聚落,若空地」二句。 所以『僧祇律』、『铜鍱律』、『五分律』,于达尼迦因缘外,别出取空闲处衣物因缘(18) 。 「夺人命」戒,鹿杖因缘外,『铜鍱律』举赞死因缘(19);『僧祇律』别出二(三)缘(20);『五分律』别出四缘(21)。 这是与「戒经」文句的分别有关。 二、与「制戒因缘」相类,或有关的事缘,佛教界的传说,是众多而普遍的。 制戒的因缘,并不限于一事,所以重法的大众部 Maha^sa^m! ghika ;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持经譬喻师da^rs! t! a^ntika,将类似或有关的事缘,编入波罗提木叉的「制戒因缘」中。 如『僧祇律』的「不净行」戒,列举「非道」、「死尸」等一四缘(22)。 僧伽婆尸沙sam! gha^vas/es! a^「摩触」戒,前出支离尼等三缘(23)。 说一切有部的『根有律』,于「夺人命」戒前,列驮索迦Da^saka等六缘,而说「此是缘起,未制学处」(24)。 在学处的因缘中,列举事缘而说「未制学处」,『根有律』是非常多的。 『根有律』与『僧祇律』,与其余的律部不同。 这一类的编集,当然比原形要迟一些。 「犯相分别」,为各部广律所最不一致的部分,试从『铜鍱律』说起。 『铜鍱律』的「大分别」,依「波罗提木叉经」而作逐条的解说。 每一学处(戒),作三部分:「制戒因缘」、「文句分别」、「犯相分别」;体例极为分明,可说是各部广律所同的。 「犯相分别」中,四波罗夷 [P228] ,及十三僧伽婆尸沙的前五学处──「故出精」、「摩触」、「粗恶语」、「赞淫欲」、「媒」 ──九戒。 每戒都分二部分:先「约义分别」:依对象、方法、意志(有意或无意、自主或被迫等)、结果,而分别犯相的轻重。 末了,以不犯相作结,如说:「不犯者,不知、不觉乐、狂、失心、痛恼,最初犯者」(25)。 次「就事分别」:这本是当时发生的实际事件,是特殊的,疑难的判决实例。 『铜鍱律』「就事分别」部分,列举章节如下(26): 1. 第一波罗夷:一0? 一──一0? 二七 2. 第二波罗夷:七? 一──七? 四九 3. 第三波罗夷:五? 一──五? 三三 4. 第四波罗夷:七──九? 六 5. 第一僧伽婆尸沙:五? 一──五? 一七 6. 第二僧伽婆尸沙:四? 一──四? 一一 7. 第三僧伽婆尸沙:四? 一──四? 一0 8. 第四僧伽婆尸沙:四? 一──四? 六 9. 第五僧伽婆尸沙:五? 一──五? 四「犯相分别」的「约义分别」部分,属于分别说部系的『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 [P229] 』,是非常接近的。 如「不净行」戒,初分人等三类,女等四(或五)类,大便等三处。 次就自意作淫、被迫作淫,而论不眠、眠、死等(27)。 「不与取」戒,『铜鍱律』分地中、地上等三0类;『五分律』也是三0类,『四分律』二六类(28)。 「夺人命」戒,『铜鍱律』分自(己动手)杀,教杀等三0类;『五分律』也是三0类;『四分律』为二0类(29)。 这三部律的分类,数目与内容,都非常接近;『四分律』简略一些。 这显然的出于同一根源,分别说部的原本,是可以推见的。 同出于上座部的说一切有部,「不净行」戒,『十诵律』仅列人等、女等、大便等三类(30)。 『根有律』举颂说:「于三处行淫,三疮、隔不隔、坏不坏、死活、半择迦女男、见他睡行淫,或与酒药等,被逼乐不乐,犯不犯应知」(31)。 长行的解说,虽极为简略,但内容分类,与分别说部各本是相近的。 「不与取」戒,『十诵律』分地处、上处等一六类;『根有律』分地上、器中等二六类(32)。 内容也与分别说部相同,只是简要些。 分别说部律,与说一切有部律的类同,可以推论到上座部的共同时期,所有「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原形。 「夺人命」戒,『根有律』先分内身、外物、内外合──三类;次分毒药,毒粖等一五类(33)。 『十诵律』大致相同,而在前面有自杀、教杀、遣使杀──三类;末了有赞叹杀三类(34)。 说一切有部律,对于「夺人命」戒的分类,是略于自杀等分别,而详于杀具、杀法的分类。 分别说部律,重于自杀、教杀、使杀、赞叹杀, [P230] 也就是依「戒经」而作细密的分类。 杀具仅列坑陷、倚发、毒、安杀具──四类而已。 这一分类的不同,是很难说谁先谁后的。 『僧祇律』自成统系,与上座部律的最大差别,是叙述的纷乱。 但某些部分,可以窥见古老的成分。 简略(而不完备),杂乱(而有待整理),应该是初起的,古老的特色。 如「不净行」戒,『僧祇律』分人、非人、畜生;女、男、黄门;上、中、下道;觉、眠、死、被强等(35),与『铜鍱律』等大意相合。 女、男、黄门的三类,与『根有律』、『十诵律』相合(36);这是可直溯于部派未分以前的分类。 『铜鍱律』加二根为四类(37);『五分律』再加无根为五类(38);『四分律』作「人妇、童女、二形、黄门、男子」五类(39)。 四类与五类的分别,也许是更详备的,但却是后起的。 又如「觉、眠、死」的三类,比起上座部的,尤其是分别说部的:「不眠、眠、醉、狂、颠倒、死」;死又分「(鸟兽)未! 2楰、少分! 2楰、多分! 2楰」,要简略得多。 「不与取」戒,『僧祇律』先出八种物(40);次出地、地中物等一六种物(41);又出物分齐等一三种分齐物(42)。 一六种物的分类,与分别说部及说一切有部相通。 「分齐物」中,有「寄分齐」、「贼分齐」、「税分齐」,这也是其他二系律部所有,而且也是列于末后的。 这似乎说明了:初期的分类,先是地、地上物等;而持寄、贼、税等,是较后集成的。 说一切有部与分别说部,条理结合而为统一的分类;而大众部承受传说,先后杂出。 这一情形,也见于「夺人命」戒的分类:初举刀杀等八类(43); [P231] 次出行杀等一三类(44)。 重于杀具等分类,与说一切有部相同。 在一三类中,如毗陀罗凶杀、示道杀等,说一切有部律也是列于后面的。 『僧祇律』的一再分类,而没有统一组合,可据以推论古代分类的渐次形成。 当然,现存『僧祇律』的分类,有后起的部分。 如「不净行」中,有「入定」而被强迫行淫(45);「不与取」中,有「幡分齐」、「杙分齐」,是寺塔的庄严物;「夺人命」中,「僧坊杀」,「大臣杀」等,都是其他律部所没有的。 大众部是重法(经)的,与重律、重论的上座部比起来,缺乏严密分析,条理综合的治学方法。 以「波罗提木叉分别」来说,承袭简略的,杂出的古风,而杂乱的类集,又附入新的成分。 再说「犯相分别」的「就事分别」部分:说一切有部律,也是有的,但比起『铜鍱律』来,极为简略,并限于四波罗夷(46)。 『十诵律』中,1. 「不净行」一事:难提Nandiya。 2. 「不与取」三事:施越尼Si^vali^、东方尼、耕作衣。 3. 「夺人命」六事:坐杀小儿、疾走、空地宿、避贼堕杀织师、失墼杀木师、跳堕杀木师。 4. 「妄说过人法」七事:定中闻声、温泉、战胜、生男、天雨、娑伽陀Sa^gata、毗输多(47)。 『根有律』中,1. 「不净行」五事:弱脊、长根、孙陀罗难陀Sundara^nanda、开户睡、四禅比丘。 2. 「不与取」八事:取衣、取钵、取自衣、东方尼、世罗尼S/aila^、目连Maudgalya^yana、毕陵陀婆蹉Pilinda-vatsa取儿、护物。 3. 「断人命」九事:浴室、温堂、坐杀小儿、施醋二事、击! 5薍死、兰若杀贼、老比丘 [P232] 疾走。 4. 「妄说过人法」五事:战胜、天雨、生男、温泉、定中闻声(48)。 分别说部系的『四分律』、『五分律』,在「波罗提木叉分别」的「犯相分别」中,没有「就事分别」的判决实例。 但不是没有,而是在「波罗提木叉分别」以外,成为另一独立的部类。 在现存各部广律中,不属于「波罗提木叉分别」,而有「判决实例」意义的,类似内容的,汉译的共有五部。 1. 『五分律』「调伏法」:所举的判例,除与四波罗夷相关的而外,属于僧伽婆尸沙的,有「故出精」、「摩触」、「粗恶语」、「媒」──四戒的判例(49)。 2. 『四分律』「调部」:内容极广,有关四波罗夷而外,属于僧伽婆尸沙的,有「故出精」、「摩触」、「粗恶语」、「赞淫法」、「媒」、「无根谤」──六戒的判例(50)。 3. 『十诵律』「毗尼诵」(的一部分):除四波罗夷以外,属于僧伽婆尸沙的,仅「故出精」、「摩触」、「媒」──三戒的判例 (51)。 此外,于不定法、尼萨耆波逸提、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有最简略的几则;这多半是出于「优波离问诵」的。 4. 『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一部分):这是『十诵律』的别译。 除四波罗夷以外,属于僧伽婆尸沙的,仅「故出精」、「摩触」、「粗恶语」、「媒」──四戒的判例 (52),与『五分律』相同。 这可见现存的『十诵律』本,已有所增补了。 5. 『僧祇律』「杂诵」,有『毗尼断当事』,共三五则。 除有关四波罗夷而外,属于僧伽婆尸沙的,仅「故出精」二则,「粗恶语」二则(53)。 『四分律』与『五分律』,是分别说部系;『十诵律』与『萨婆多毗尼摩得 [P233] 勒伽』,是说一切有部;『僧祇律』是大众部。 三大系的律典,都有这一(不属于「波罗提木叉分别」的)部类,名为「毗尼」(调或调伏)的判决事例。 虽然内容或多或少,或开或合,人名与地名,也不完全一致;但于「波罗提木叉分别」──「经分别」以外,成为另一部类,却是相同的,这不能看作偶然的相合。 从一切律部来观察,「就事分别」判决的部分,都是有的,只是部类的组合不同。 『铜鍱律』全部编入「经分别」中。 『四分律』与『五分律』,全部编成另一部类──「毗尼」(调伏)。 『十诵律』与『根有律』,少分编入「波罗提木叉分别」,又别编为「毗尼诵」(『根有律』没有译出);与『僧祇律』相近,『僧祇律』也是编为二部分的。 现在以「不净行」──第一波罗夷为例,来究明各部成立的先后,从古形而分化为不同类型的过程。 『僧祇律』近于古形,分为二部分。 一、「制戒因缘」中,列叙一九事缘。 二、「杂诵」「毗尼断当事」中,与「不净行」有关的,共八缘。 「制戒因缘」叙列的一九缘,是:l迦兰陀子,2离车子,3戒羸,4禅难提,5猿猴,6非道,7男子,8黄门,9男裹女露,10女裹男露,11长根,12柔支,13内行外出,14外行内出,15坏形,16口中,17兀女,18狂眠,19死尸。 这些事缘,前五缘与一般传说的制戒因缘相合。 如3戒羸,『五分律』也是有的(54)。 4禅难提,见于『五分律』「调伏法」,『四分律』「调部」,『十诵律』「毗尼诵」等(55)。 一九事缘,是从制戒到依戒实施,从不同的分类,「约义分别」而叙述有关的事缘。 如约人、非人、畜生; [P234] 道、非道;女、男、黄门;裹与露(或译为有隔无隔);口、小便道、大便道;内行外出、外行内出;觉、眠、死。 其中15坏形,16口中,是假设问答,而不是当时的事实。 这些事缘,编集在文句分别以前,而实为从制戒到实施,「约义分别」而组合的,属于「犯相分别」(不只是制戒的因缘)。 「毗尼断当事」的八缘,是:l孙陀罗难陀(罗汉昼眠,蹴打女人),4 (依毗尼断当事次第)开眼林,5外道出家,6共期,7淫女(与制戒因缘的9 10相同),25蹴女人,28舍妇,29隔壁。 前五则是佛世的事;后三则是佛后「长老比丘」判决的事。 「毗尼断当事」,都是特出的,不容易判决的;集为一类,是不属于「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判决实例。 分别说部是重律的部派,对于「戒经」的次第,「波罗提木叉分别」,以及僧伽轨则,都曾整理过,而作成新的完善的组织。 所有犯与不犯的判决,古形是分为二类的。 但到分别说部,或全部编入「波罗提木叉分别」的「犯相分别」,是『铜鍱律』;或全部编为「波罗提木叉分别」以外的「毗尼」,是『五分律』与『四分律』。 无论是『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都是将古形的二部分,综合为一,从制戒到实施,与「约义分别」有关的。 古代律师,坚持「随犯随制」的原则,所以对「约义分别犯相」,也就认为应有违犯的事缘。 传说久了,假设问答的,约义分别的,都被看作是「随犯而制」的,而违犯的事缘,就渐渐多起来了(『僧祇律』已有这种倾向)。 以「不净行」为例:『僧祇律』二部分,除假设的与重出的,实为二三事。 而『五 [P235] 分律』就有二七事;『铜鍱律』五四事;『四分律』更多到七二事(56)。 从逐渐增多中,可以了解先后成立的意义。 『五分律』「调伏法」,共二七事:1迦兰陀子,2 阿练若比丘,3狂病(散乱心,病坏心,例),4孙陀罗难陀跋耆子,5二根,6二道合,7 黄门,8小儿,9小女,10木女,11泥画女,12象,13立行,14坐行,15股脐等,16露地熟眠,17开户睡,18露地熟眠,19罗汉,20男根刺口,21共浴,22梦与本二,23狗衔,24根长,25 弱体,26禅比丘,27共天龙等。 这些事缘,部分是从「约义分别」来的。 如l迦兰陀子(『僧祇律』同),2阿练若比丘(与『僧祇律』的猿猴同),4孙陀罗难陀(与『僧祇律』的离车子同),这三事,是各律相同的「制戒因缘」。 3狂病,与「不犯者,狂心、散乱心、病坏心、初作」有关(约「不净行」说,就是迦兰陀子)。 这是一切戒的「不犯」总相(57),而『五分律』却作为事缘了。 二根、二道合、黄门、小儿、从女、男、黄门、二根、无根──五类的分别而来。 10木女,11泥画女,12象,『五分律』的「约义分别」中,是没有的,却见于『僧祇律』:「畜生者,从象马乃至鸡」(58)。 「石木女人、画女人、越毗尼罪」(59)。 『僧祇律』是「约义分别」,而『五分律』却作为实事而叙有事缘了。 13立行, 14坐行,『五分律』与『铜鍱律』相合,而『四分律』与『僧祇律』,是内行外出与外行内出。 19罗汉(与『僧祇律』的孙陀罗难陀相同),24长根,25弱体(上二都与『僧祇律』相同),26 [P236] 禅比丘,与『僧祇律』的禅难提相合。 总之,『五分律』是综合『僧祇律』(应该是上座部律古形,与『僧祇律』相近)的二部分;部分的「约义分别」,已传说为事缘。 不同于『僧祇律』的,只有共浴、开户睡、露地眠、梦与本二、狗衔──五事而已。 『铜鍱律』与『四分律』,这一部分的集成,应该是迟一些;只要略举几点,就足以说明了。 「犯相分别」的「约义分别」,有死而未! 2楰、多分未! 2楰、多分! 2楰、骨出等。 『僧祇律』与『五分律』,都是分别而没有事缘。 『铜碟律』就有「五墓处、骨」──六事(60)。 又「约义分别」,有被迫与展转行淫;『僧祇律』与『五分律』,也没有事缘的叙述。 『铜鍱律』分别为七事(61)。 『四分律』更详细分别,成为比丘与比丘,到沙弥强沙弥──八事。 又从比丘与眠女,到恶比、恶沙弥、恶兰若与比丘尼等──二0事(62)。 这都是依原形的「约义分别」,而传说为事实的。 『五分律』有露地熟眠(二则)、开户睡、罗汉──四缘;『四分律』也仅有罗汉、开户睡、取薪女、担草女──四缘。 而『铜鍱律』竟演化为罗汉,舍卫安陀林四事,毗舍离大林三事,重阁讲堂一事,共为九缘(63)。 大同小异的事缘,是这样的增多 发布时间:2024-11-22 12:56:29 来源:素满香 链接:https://www.sumanxiang.cn/article/222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