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慧僧法师:佛说梵网经讲录 贰 列重轻戒相(分二) 四十八轻戒 第廿五·不善知众戒 内容: 第廿五不善知众戒若佛子。 佛灭度后。 为说法主。 为行法主。 为僧坊主。 教化主。 坐禅主。 行来主。 应生慈心。 善和鬪诤。 善守三宝物。 莫无度用。 如自己有。 而反乱众鬪诤。 恣心用三宝物者。 犯轻垢罪。 「说法主」,即是说法的法师。 「行法主」,即是主持清规的人,或云律师。 「僧坊主」,主理安居房舍等事,今之所谓监院。 「教化主」,寺内劝人作福业、造功德者。 「坐禅主」,管理禅事,如僧堂首座之类。 「行来主」,知道宾客往来,即丛林里的知客师。 「慈心」者,务使僧众和合相处,水乳交融,和睦冤诤。 此具性遮二业。 不善灭诤,随事结过:僧坊中有纠纷,本应该善言和解;若应解而不解,乃结过。 不善守物,随用结过:古德谚云,「爱护常住物,如护眼中珠」,若不善分配三宝物,或糟蹋滥用,或回为己用,或施与人用等,皆不如法,违背因果,故结过。 若三宝物互用,亦属盗戒所摄。 若发起诤事,则结性罪。 当知三宝物不能随便互用,佛物归佛部,法物归法部,僧物归僧部,不能杂乱无章。 因各部所管辖之因果不同,而戒律中并制尤多,繁琐不一,必要深切钻研,方能得窥全貌。 简而言之,佛、法、僧物,不宜互用。 譬如,造佛像之财(佛物),不宜回与印经律用(法物)。 印经(法物)之财,不宜造像用(佛物)。 各部之间也不能淆杂不清。 譬如,佛物之中,施主拟造释迦牟尼佛像,就不得改造弥勒菩萨像。 法物之中,施主拟印《阿弥陀经》,就不得改印《金刚经》。 僧物之中,施主拟以供斋,则不能回与建僧房用等等。 一切三宝物,钱宝、佛像、经律、僧房、田地、华果、饮食、床褥、卧具、医药、家私、日用品等,若属于现前三宝或常住三宝,不得辄自取用,或回施物变卖作余用。 若滥用三宝物,难免三涂。 余少时,就读于佛学院,有信士施捐出膳食费,由常住保管。 某次,有救济机构来本校化缘。 身为校长的老法师,循例召集所有学生开会,当众发表,说:「现在咱们存有多少多少钱,拿这笔钱赈济难民,你们大家同意不同意呢?」经大家一致通过后,方敢行事。 由此可见,运用施主钱财,必要深自警省,不违因果,盼共勉之! 发布时间:2025-07-26 13:16:35 来源:素满香 链接:https://www.sumanxiang.cn/article/27998.html